一、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
立遗嘱需注意的问题有: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内容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公证注意哪些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立遗嘱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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