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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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

一、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1、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扣押财物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2、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是什么

1、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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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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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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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授权,行政强制措施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授权,行政强制措施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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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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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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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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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请问一下什么叫做海事强制措施,海事强制措施有哪些。我的朋友昨天出海打鱼,和别人的船相撞了,不知道会不会触及到海事强制措施。因为对于海事强制措施我明白是海洋管理之一的。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共同点包括: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虽然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具有上述共同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主要包括:一是实施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二是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剥夺,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三是所处的行政程序阶段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点,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分析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之所以难以界定,其根本原因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具备“物理性”特征存在争议。这一争论如果得不到解决,会直接影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学者将行政行为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认为“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有学者将是否具备“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定的重要标准,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发生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使用物理力量直接强制,也包括以物理力量为后盾迫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仅从物理性特点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然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究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
与国外的即时强制作相近研究,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概括也各有不同,除了个别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定来看,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既可以是为了预防、避免违法行为或不利后果、危险状态的发生,也可以是为了控制违法行为、不利后果和危险状态的蔓延与扩大,还可以是为了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
其次,定义中所言的“暂时性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所要达到的状态,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达到了预期控制的效果,无论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量,此种行为就应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警察的传唤并未对相对人施加任何具体的物理性力量;
最后,虽然行政强制措施不必然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却是具备物理性的动态过程。
三是,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其重在控权,如果将是否做出“物理性”动作来界定行政强制措施,势必极大的缩小其范围,进而使一些行为不能被行政强制法所约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因为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发布强制性很强的“命令性”行为,比如海事管理中的责令禁止离港、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等,如果仅以不具备“物理性”而将其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将无从规制,相对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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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好几个人只为自己着想,几个月前我实在看不下去,就去镇里把他们举报了,希望可以对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镇里人说他们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资格,请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有哪几种?有哪些必要条件才能实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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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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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 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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