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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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怎样处理

一、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怎样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不具有法律效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夫妻的财产怎样处理

法院处理夫妻财产时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离婚时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3.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没房产证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离婚当事人拿到房产证、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对房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怎样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如果是该房产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且婚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怎样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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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条是关于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作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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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处分妻子共同财产, 妻子应怎么办
[律师回复]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配将丈夫及“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给“小三”的1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甲乙1996年登记结婚,甲又与丙保持不正当关系,将120万元转至丙名下的银行账户。乙认为这120万元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甲私自转给丙,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故乙诉至经区。丙辩称,她与甲保持不正常交往的过程中感染疾病,且甲多次殴打其前夫,导致她与前夫复婚未果,在此情况下,甲书写了金额为120万元、事由为赔偿款的欠条。甲则辩称丙持其二人的不雅视频胁迫他写的欠条,并要求他付款,于是甲分两次将钱转账给丙。经区审理认为,甲向王乙出具的欠条并非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有平等的处分权。甲处分该笔大额财产未取得乙同意,事后亦未取得乙的追认。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合法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甲已有家室,丙对该事实明知,二人仍保持不正常交往,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应予谴责。丙取得张亮120万元款项并无合法事由,构成不当得利,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要求丙返还该120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丙十日内返还乙款项120万元。
单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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