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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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

一、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

专利的新颖性的认定条件如下:

1、时效性: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该新颖性一般会随时间的流失而消失;

2、地域性:即新颖时常与特定的地域相联系;

3、公示性:即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软件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软件专利侵权的认定:

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的;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擅自实施专利,或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

3、软件专利侵权的其他情况。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构成专利侵权有2个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一般是指,符合专利法的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涉及的是有效的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

3、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对于专利的新颖性如何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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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享有技术;(2)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3)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4)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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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失去新颖性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导致申请专利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我有个比较新颖的想法可以做一款APP具有商业价值可以申请专利吗
[律师回复] 如果仅仅只是想法的话,是无法申请专利的。
一、如果是通过编写代码来实现想法的话,通过代码形成的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并且《著作权法》所保护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专利法所保护的可行的技术方案,同时还要求该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如果只是一个想法而没有形成相应的智力成果,是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如果是想通过专利法对自己的想法有保护作用则需要将想法落实为可行的技术方案,虽然并不要求提供实物,但是提供的方法步骤或者功能模块会带来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上的改进并有有益技术效果,并且是必须能够实现的。
二、依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专利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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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有哪些
实用新型究竟包括哪几种法律上是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所以只要是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的特征的,符合法定要件的就可以将这个专利归入实用新型专利的范畴了。实用新型主要是在一个产品的形状、构造方面做出了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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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我叔叔和他的同事发明了一种药品可以治疗失忆症,我叔叔现在去申请了药品的专利权去了,在专利申请的时候,如何认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律师回复]
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4、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对,一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二)相同侵权
6、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7、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8、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10、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
1、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1
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1
3、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
4、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1
5、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前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日后出现的、工作原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特征,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
1
6、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
1
7、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相对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效果上不属于明显提高或者降低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实质性差异。
1
8、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替换手段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1
9、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
20、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2
1、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的组合。
2
2、等同特征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2
3、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界限。
2
4、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的,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2
5、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不但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骤等同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特征。
上述等同的判断时间点应当为专利申请日。
2
6、对于包含有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数值不同的,不应认定构成等同。
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在技术效果上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无实质差异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
2
7、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概括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以等同侵权为由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该技术方案的,不予支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2
8、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从而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
9、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部分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能说明其修改专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克服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
30、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作的部分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
3
1、禁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
请问机械结构有突破性改进该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
[律师回复]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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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购买专利认证原本是否允许交易
专利认证原本是允许交易的,因为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进行转让,专利的购买也就是专利的转让。在转让专利的时候是必须要经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的批准的,而且双方要签订转让合同,之后还要到专利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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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的研发部门想要研发一款新型的自动下料机,由于公司缺少法律专业的人才,就想来这里问一下,专利权稳定性如何体现,都不是法律专业的就很疑惑。
[律师回复]
1、撰写权利要求要以主张权利为重点
专利权是一项相对主动的权利,因为凭借它你可以主动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践你的发明。所以,每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时,首先要预期到的是竞争者将会对你的技术方案进行复制、改进或者规避某部分设计,并且清楚认识到这些行为的发生。
要尽可能规避这样的情况,在权利要求书中就不能仅仅只向公众解释了技术如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解决方案是什么。
因为那样对专利的保护只会沦为针对某种产品的基本克隆,却不能阻止别人通过删减或增添一些非必要元素从而构成侵权。所以,权利要求撰写不能只看重保护产品本身,更要使他人的模仿更加困难、昂贵或者至少不会那么有效,才能在初始竞争阶段就保持技术优势。
2、要有针对性提出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为了实现专利的获权,很多专利代理人或者申请人自身在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会写得较为宽泛,甚至还可能使用说明书无法明确支持的描述。虽然很多情况下这是一种获权技巧,但滥用这项技巧得到的则是宽泛却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
而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上,真正遇到侵权诉讼时,过分宽泛的权利要求因为无法精确覆盖到特定产品/方法,实际上对维权是没有什么支撑作用的。同时,这样的专利也最容易失效、最容易成为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
3、申请专利前要做好检索工作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准备递交申请文件前一定做好检索工作, 详细的检索可以更了解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中的现状, 并以此来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若发现相同的技术已有在先申请,就不必再申请, 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而通过检索,发现该申请与已有技术尚存不同之处, 则可以避开已有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使撰写的文件质量有保证。这样获权后的专利权利就稳定, 后续麻烦就少。
4、委托专业水平强的代理机构
一项专利申请案的撰写质量如何,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并对以后的专利权稳定性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一家靠谱的代理机构十分必要。
一方面拥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外语水平的专利代理人在为申请人进行文献检索时,更能保证检索质量,在对一项发明创造进行了充分的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对于该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也能拥有更充分的理解、确定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界限,从而降低申请风险和增强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多种因素紧密关联,其中专利撰写的质量又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权利要求书作为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 它的撰写质量如何是专利权稳 定与否的关键所在。拥有较多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能更为适当地提出权利要求范围,从而提高授权几率,增加权利稳定性。
往高大上一点的层次上讲,一项获权专利是否真正拥有价值,可以看它是否为推动当今技术的发展有所贡献。可往现实里说,专利的价值最直观的表现其实就是专利的交易价格。通俗点地讲,即是广大专利权人所关心的“专利是否值钱”。
而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比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更强。如果一项专利因为种种原因很容易被无效掉,那么就意味着它很容易丧失经济价值。所以企业想要培育高价值专利,前提是要保障专利的法律价值,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要强,才能在此基础上使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等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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