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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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法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抚养费应该如何支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夫妻离婚抚养费该如何承担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或者全部。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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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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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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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抚育费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外国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支付的抚育费,必须在其财务部门专项账目中设立专项科目,真实准确记录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要严格财务手续和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社会福利机构接受的抚育费,要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接受人民币或转账支票,不得直接从收养人手中接受外汇现金;接受抚育费的单位,必须是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或转交;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抚育费后,必须开据正式收据交收养人保存。
三、外国收养人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必须由收养人与儿童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协商确定,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收养人支付不合理的抚育费和其他费用。
四、抚育费实行专款专用。社会福利机构收取的抚育费只能用于: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教学、娱乐设备更新;孤残儿童接受医疗、康复、学习的费用及改善儿童的生活;儿童所必须的费用(其费用不得超过抚育费的4%)。抚育费不得挪作它用,严禁用于福利院行政经费、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的支出;特别是严禁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用品。
五、社会福利机构要接受民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开支,必须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应向民政部门报告抚育费的收支情况,每年末应向省民政厅城福处报告抚育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人同意。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涉外离婚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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