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经济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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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经济合同吗

一、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经济合同吗

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经济合同。法律相关规定是: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能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是非法人私营企业,所以不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后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筑企业分公司有权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

不过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建筑企业分公司是否有代理权:

1、只要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签署的合同有效;

2、合同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有限合伙企业有权签经济合同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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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来决定的,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想要经营的范围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面即可,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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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特殊经济型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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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多少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要求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但如果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则对于合伙人人数的要求在2-50人之间。所以,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对合伙人人数的要求也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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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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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七。2。
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2,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注册资本不同1。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非货币(实物。四,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财务分析法律。2。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组织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六、知识产权、债务承担不同1。二、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
2,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五,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出资方式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此外;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非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人数不同1。三,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设立依据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含义不同
1、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时退伙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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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由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来进行决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之下的话,都是可以进行经营的,具体来说包括有一些房地产方面的和餐饮方面的,需要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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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据财大师基金,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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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法案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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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主要有:1、责任的区别;2、交易的区别;3、人数的区别;4、责任的区别;5、份额出质的区别;6、份额出质的区别;7、经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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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退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入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企业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外,还包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非经营所得的财产权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
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合伙人出资的不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既可归合伙人共有,也可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商定。通常,合伙人是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用于出资,较为常见的是以财产使用权出资。当合伙人仅以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全体合伙人对该项财产仅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它仍属出资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对出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个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单独进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其出资的财产虽不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但却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共用财产,决定了对该财产的不同处理办法。当出资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如果其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而只能与其他合伙人一起,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来收回其出资财产的价值。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在返还出资原物后,如果合伙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出资人还有权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参加对剩余财产的分割。此外,当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债务时,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那么该项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那么该项财产不能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应作为出资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先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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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有哪些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主要有:1、责任的区别;2、交易的区别;3、人数的区别;4、责任的区别;5、份额出质的区别;6、份额出质的区别;7、经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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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企业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外,还包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非经营所得的财产权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
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合伙人出资的不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既可归合伙人共有,也可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商定。通常,合伙人是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用于出资,较为常见的是以财产使用权出资。当合伙人仅以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全体合伙人对该项财产仅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它仍属出资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对出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个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单独进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其出资的财产虽不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但却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共用财产,决定了对该财产的不同处理办法。当出资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如果其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而只能与其他合伙人一起,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来收回其出资财产的价值。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其出资原物。在返还出资原物后,如果合伙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出资人还有权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参加对剩余财产的分割。此外,当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债务时,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那么该项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那么该项财产不能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应作为出资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先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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