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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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

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看协议可不可诉呢

目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有以下四种:

1.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

2.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3.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协议

4.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关于行政协议的争议不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诉讼法收到之日起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法》中所提到的收到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包括收到罚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通知书的日期等。也被称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的“起算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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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涉及到一行政复议问题,打来电话询问说人民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序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我局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开展工作,在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调解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调解结果没有经司法确认缺乏强制执行力等制约行政调解效能的问题。为此,我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分析、多方协调,制定了该《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通过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加强工商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调解队伍建设,推进调解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成立“一组、二会”。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市监(食药)局联合成立“三调”衔接工作指导小组,定期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交流和分析在调解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成立个私协会、消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两新组织”间会员纠纷,以及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调解全覆盖。二是开展“定培、交流”。司法局、法院、检察院以定期培训、定点培训方式,加强对市监(食药)行政调解人员业务知识、化解纠纷能力的培训;通过“市监(食药)局推荐优秀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市监(食药)调解指导员,司法局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市监(食药)调解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方式,实现调解工作大交流。三是明确“四式、四步”。建立调解对接四式工作法,即委托调解、诉前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体现“三调”对接可操作性;明确受理纠纷、合理分流、限期调处、跟踪回访的四步衔接工作程序,确保纠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调解。
三、《实施方案》保障措施。明确2016年,须有2件以上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成功案例。同时,定期对调解衔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责任问题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工作分工与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和通报。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想请问律师先提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未经政府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可以吗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院已经受理,虽未判决但已作出裁定,您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①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强制执行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机关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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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如果说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答复,那么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此时不经复议可以直接诉讼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中,2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
一位朋友前段时间家里发生了一些事情,处理的时候发现自己跟对方没法达成共识就提起了上诉,可是法院驳回了,现在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一般直接去行政复议接待室可以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送达时间、申请人是否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以及其他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登记,留存相关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对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和“申请人提供材料”印章;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核对和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申请人执意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接待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记录在案;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列明补正材料的内容并记录在案,补正记录交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接待室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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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样衔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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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步骤与诉讼步骤的衔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当人民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审核通过的,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钢材,乙未按期给付货款,此时,甲对乙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申请发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货款前,还未向乙发货,此时他就不能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都属于不能送达,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为合同关系请求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申请。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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