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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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

一、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

外借专项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定性为挪用。行为人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的借条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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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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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个朋友说自己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需要及时把款项还上才可以。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外借专项资金多长时间可定性为挪用?
[律师回复]
一、概念的界定
尽管“专项资金”这个名词在我国较为普遍地使用,但迄今为止,对其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在当前的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也有各种名称,例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且在不同领域或不同行业又各有其不同的具体内涵。
有观点认为,“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且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
还有观点认为,“专项资金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大型修缮、购置等专项支出;二是建设性专项支出;三是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三种观点认为,“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
但无论何种观点,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是专项资金的特点。
为方便本文讨论起见,笔者将本文所称专项资金,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属于公款,其既包括符合上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特征、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中的预算内资金,也包括虽未列入财政预算、但属于财政收入中由相关政府部门决定、符合“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特征的预算外资金。
二、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我院所办理的挪用专项资金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挪用专项资金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情节严重。专项资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关注度比较高。专项资金挪用人的挪用手段直接,其隐蔽性较小,挪用次数较多且数额较大。
因为专项资金属于公款,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都是依据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来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是根据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一是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二是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虽然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在我院所办理的几起挪用专项资金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都达到了情节严重,并且超过百万的案件达4起,其中某镇劳动服务所所长挪用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为历年之最。若挪用的资金无法追回,将可能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犯罪主体集中。挪用专项资金的犯罪主体均为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在我院所办理的挪用专项资金案件中查处的5名人员中,单位领导有3人,财务人员2人。
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发生此类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单位领导在基层组织中有绝对的权威,其领导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财务人员由于直接管理、经手专项资金,具有“方便”的犯罪条件。
同时,由于长期习惯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不认为挪用是犯罪行为;或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心存侥幸心理;
最后,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人间因徇私利或者私情。
双方结成一个利益联盟,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竭力掩盖真象、规避法律,实施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联合共同实施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权”和“用人权”联合,使得无人敢监督,故而这两类人成为犯罪的高发人群。我院所办理的几起挪用专项资金的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况。
(三)刑罚处罚较轻。我国刑法目前对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罚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定罪处罚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律解释,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挪用专项资金均在20万元以上,却又由于案发后大部分都能全额退赃;即使不能全额退还,也都退到了20万以下;加之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等情节;故大多犯罪分子都是被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本院2006年的5起挪用专项资金案件,判处实刑的仅有1件,大部分案件都被判处了缓刑。
这样,就无可避免的出现一个尴尬局面:一方面,专项资金挪用犯罪呈现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同时增加的趋势,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危害性后果日益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严厉的打击挪用专项资金犯罪的有关法律,犯罪分子可预期的违法成本不高,使得无法通过刑事制裁来控制这种趋势。结果使得犯罪分子处于一个有利的处境:如果犯罪行为被发现,只要交出赃款就可以逃避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就可以高枕无忧,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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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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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叔叔的孩子在外出玩耍的时候闯祸了,去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办理挪用资金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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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是什么罪?
挪用专项资金是属于挪用资金罪,对于此罪只要构成的话,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存在的数额较大并且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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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是何种罪?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挪用专项资金是何种罪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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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挤占与挪用专项资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二)、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
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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