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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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怎么执行

一、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怎么执行

银行对抵押财产的执行,依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执行抵押财产不得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可执行超额的抵押物

1、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

2、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时,如该抵押物是可分的,对其超出抵押债权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借款人死亡银行贷款怎么处理

贷款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民法典》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借款人死亡银行贷款该怎么处理

贷款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民法典》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对银行借款抵押财产怎么执行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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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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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A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A银行在与B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A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银行在不放弃抵押权的情况下,主张执行B公司其它财产,亦阻碍了B公司的其它债权人向其行使权利。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我们亦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A银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可以实现查封B公司其它财产的目的。A银行之所以不要求执行抵押房产,主要因为该房产经三次拍卖后,如不能变现,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A银行接收房产,再予变现,可能发生损失;再则,有些抵押物价值大于债务,如抵债给A银行,实行多退少补,按银行内部规定,返差价款有一定的困难。解决以上困惑,A银行应在贷款之时,全面了解贷款人资信能力,并对抵押财产的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市场评估;亦可在执行中放弃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执行债务人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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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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