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强制性规定。
双方在申请离婚后,任何一方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离婚申请。同时30天期间届满后,双方也要在届满后的30天内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任何一方不领的,均视为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只针对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夫妻,而不针对于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也就是说,若双方离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不强制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在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早已进行试用。7月18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亦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首先,《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即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者。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再次,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只要夫妻任何一方申请撤回婚姻登记,协议离婚程序终止。在冷静期期限届满后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协议离婚程序终止。在冷静期期限届满后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坚持离婚的,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