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的行为主体是什么
行政管理的行为广义的主体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狭义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民经济管理。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二、文化教育管理。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三、军事管理。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四、司法管理。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五、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
六、外交事务。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包括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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