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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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要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有什么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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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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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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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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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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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前不久我哥们喝多了,撞了人,那个人现在还重伤躺在医院,如果我哥们是犯了交通肇事罪,那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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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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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津贴单位以基本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的薪资结构,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如果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至于是否按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费、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以区别2000年版、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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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条件有哪些
在法律规定中,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比如超速、酒驾、无证驾驶等;第二,得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第三,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要有必然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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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为不太懂所以想来问问了解一下,公安对道路交通肇事受理的一些基本程序有哪些?不想到了之后两眼一抹黑一无所知
[律师回复] 公安对道路交通肇事受理的基本程序
一般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二)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5、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6、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7、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检验、鉴定相关规定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调查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7、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4、终止复核的情形: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六)损害赔偿调解相关规定
1、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7、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终止调解的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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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计算基本方法的基本标志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成本计算对象是区分产品成本计算基本方法的主要标志。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也是区分各种产品计算方法的标志。r 1、以工业企业为例。生产类型如按生产组织来划分,可以分为大量生产、分批生产、单件生产三大类。大量生产是指不断地重复生产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如一般的纺织生产、冶金生产等。分批生产是指按照购买单位的订货或事先规定的产品批别和数量进行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要隔一段时期再可能重复生产,如服装生产和机器制造等。单件生产是指根据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要求,生产个别的、品种不同的产品的生产,同品种的产品很少重复生产,如重型机器制造和造船等。r 2、生产类型如按工艺技术过程来划分,可分为简单生产和复杂生产两大类。简单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只有一个阶段,或者虽有几个阶段,但阶段之间是不能分隔的,如发电和采掘等。复杂生产是指整个工艺技术过程由若干个生产阶段所组成,并且阶段之间是可以分隔的。复杂生产按照加工方式,还可以分为连续式复杂生产和装配式复杂生产两种。连续式复杂生产,是原材料在加工成为产品之前,要经过若干个连续生产步骤,如纺织、造纸等。装配式复杂生产,通常是将各种原材料平行地进行加工,制成多种零、部件,然后再装配成产成品,如机床制造、汽车制造等。r 3、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应当根据上述生产类型,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在分批生产的单件生产的企业里,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批别来进行的,因此产品成本计算对象为每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按产品的批别设置;在大量生产的企业里,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较固定,生产的安排和对产品成本的分析是根据产品和半成品的品种来进行的,当企业的工艺特点是简单生产时,成本计算对象就是每种产品;当企业的工艺特点虽是复杂生产,但企业在管理上并不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教育处对象也是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按每种产品来设置;当企业的工艺特点为复杂生产,且企业在管理上并需要计算及分析半成品成本或零部件成本时,成本计算对象应是各加工步骤的半成品、零部件及每种产品,成本计算单也要分别按半成品、零部件和各种产品来设置。r 二、成本计算对象,是指计算产品成本过程中,确定归集与分配生产费用的承担客体。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首先就是要确定成本计算对象,以便按照每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产品成本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来归集各个对象所应承担的生产费用,计算出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因此,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是保证成本核算质量的关键问题。
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你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如果的工资非常高,则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2、2021年10月25日人社部社部召开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回应了一系列民生热点问题:目前养老金调整发放工作基本落实; 3、养老金并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将于年内启动;20个省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0.7。工伤保险条例: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审议。《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8日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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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根本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产生,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公民人身伤害或国家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再次,违法行为和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最后,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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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基本农田能申请非基本农田吗
[律师回复] 申请乡村宅基地要符合什么要求乡村是乡村居民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我国法律限定一户能够申请一处宅基地。那么大家知道申请乡村宅基地有什么要求吗华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一、申请乡村宅基地的要求: 1、因娃儿等原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乔迁的。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使用宅基地:1、年纪不到十八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限定准则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限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询问后才能确定,总的流程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增加提问。 二、乡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限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限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身份而享有的能够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花费即可获到,是一种福利性质的,通常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隶属公民个人财产,能够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能够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符合宅基地申请要求的,能够经准许后获到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要求,则能够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要求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寓居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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