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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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

一、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不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而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归属于合同编,而不属于侵权责任编,所以不是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无效合同会构成侵权责任吗

无效合同没有侵权责任,无效合同需要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合同无效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共同侵权过错责任的认定是什么

共同侵权过错责任通过下列几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主体具有复合性,即侵权人是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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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不是为侵权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是不是为侵权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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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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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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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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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现在没有特别法对除外规定作特别解释,但该规定乃顺理成章,且不悖于国外实践。

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A
bsoluteLi
bity)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民事上损害赔偿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在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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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过错是否为侵权责任?
合同无效过错不是侵权责任,合同无效实际上就不存在着侵权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所签订的协议,若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就根本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因此就不存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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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现在没有特别法对除外规定作特别解释,但该规定乃顺理成章,且不悖于国外实践。

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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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侵权责任过错无过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前提,例如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过错责任中,需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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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确认,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确定
[律师回复]
一、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确认合同有效,原则上工程价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有工程量增减或工程质量问题,则可对该部分进行增减核算。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则相对要复杂。
(一)工程项目已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存在如下问题:
1、参照系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则按合同价计算工程款;
2、这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无效合同还是无效转分包之前的有效合同。在实务当中,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有效的,而承包人对项目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非法分包、转包合同则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有效合同的价格计算工程款,而违法分包、转包人则要求按其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无效合同的价格确定工程款。依照条文原意、条文中所指的“合同约定”应该是指无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3、实际施工人不要求按合同约定计价时工程款应该如何确定。因为在无效的转分包合同中,工程价格的约定往往远远低于有效合同,因此实际施工人没有请求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而是要求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额,对此是否应当支持。笔者认为对要求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它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然而在此情况下,又会产生新的问题,那就是按定额确定的工程款往往高于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尤其是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因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一般是远低于定额价的。例如在“两龙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纠纷诉至本院的案件就存在该情况,结果是原告诉到后,经工程造价鉴定,而鉴定结论中的造价超出原告(实际施工人)时的诉讼标的很多,原告又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二个问题。一是对超出原有效合同价款的部分,能否支持,二是如果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由谁来支付。笔者认为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理由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不应高于有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否则的判决结果就会起到负面的引导作用,对形成规范、合法、有序的建筑工程市场不利、且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显然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由转包人承担则违反公平原则。
(二)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很多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双方当事人就形成纠纷的情形,此时工程款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已完成部分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一般应依据结算结果确定工程款,除非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存在受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
2、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的,只能计算工程直接费,对间接费、可得利润等不予支持,并且以不超过有效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为宜;
3、造价鉴定一般应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表为工程量依据,对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提出的应以最后的调整形成的监理材料为依据不予支持;
4、对于没有监理材料的,应以实际勘测为准;
5、没有监理记载材料,现场也已因改变而无法勘测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款。
二、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因无效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这里所称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不包含可得利润,且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为限,还必须是当事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前提下的实际损失。
(一)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隐瞒真实情况的;
2、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未采取的;
3、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承揽超资质许可范围的工程项目的;
2、借用、冒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之间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
4、非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的。
(三)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形:
1、借用、冒用有资质企业的资质;
2、采用挂靠手段签订合同的;
3、采取隐瞒手段超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在具体审理案件纠纷时,应当综合多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从而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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