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如何提起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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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如何提起离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如何提起离婚?

一、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如何提起离婚?

1、丈夫可以妻子长期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妻子长期不归的束缚。如果妻子认为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时,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需要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只能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离婚诉求,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妻子长期不回家,丈夫如何提起离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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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趁妻子回娘家长期不归,谎称妻子失踪,请求离婚
两年前,因不堪生活重负,邹某应妻子要求,将身患残疾的妻子送回古蔺县的娘家,谁知妻子一去不返。近日,他以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离婚。
邹某在状中称,妻子性格暴躁,两人性格不合,2009年7月,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为证明妻子的确出走,邹某还拿出了同村几十位村民共同签字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彭州丽春法庭受理此案,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邹某所说并不属实。邹某的妻子王某称,自己于2009年被丈夫送回娘家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没有再回彭州。正是抓住了这个空子,邹某对外一直声称妻子是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面对妻子娘家人的反驳,邹某随后承认了明知妻子下落,却谎称妻子失踪的行为。经过法官协调,邹文对妻子作出4000元的经济补偿后,双方正式离婚。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
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采信,继而可能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离婚分居证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在向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妻子回娘家长住,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妻子回娘家长住,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与残疾妻子结婚3年后,眼见日子越过越不顺心,彭州一男子邹某为尽快与妻子离婚,趁妻子回娘家后长期不归之时,请数十名亲邻签字证明妻子已离家出走两年,并向谎称妻子至今下落不明,请求离婚。
新闻背景:趁妻子回娘家长期不归,谎称妻子失踪,请求离婚
两年前,因不堪生活重负,邹某应妻子要求,将身患残疾的妻子送回古蔺县的娘家,谁知妻子一去不返。近日,他以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离婚。
邹某在状中称,妻子性格暴躁,两人性格不合,2009年7月,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为证明妻子的确出走,邹某还拿出了同村几十位村民共同签字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彭州丽春法庭受理此案,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邹某所说并不属实。邹某的妻子王某称,自己于2009年被丈夫送回娘家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没有再回彭州。正是抓住了这个空子,邹某对外一直声称妻子是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面对妻子娘家人的反驳,邹某随后承认了明知妻子下落,却谎称妻子失踪的行为。经过法官协调,邹文对妻子作出4000元的经济补偿后,双方正式离婚。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
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采信,继而可能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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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因不堪生活重负,邹某应妻子要求,将身患残疾的妻子送回古蔺县的娘家,谁知妻子一去不返。近日,他以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离婚。
邹某在状中称,妻子性格暴躁,两人性格不合,2009年7月,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为证明妻子的确出走,邹某还拿出了同村几十位村民共同签字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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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植物人,妻子提出离婚,她怎样补偿丈夫?
[律师回复]
1、丈夫植物人、妻子提出离婚,妻子的离婚行为并非婚姻法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因此谈不上补偿或者如何补偿的问题。只是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42条亦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因此,鉴于丈夫的特殊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人民会予以一定程度的照顾,但是这种照顾是有限度的,并非没有底线,毕竟妻子在丈夫植物人时提出离婚,仅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并非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形并非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人民不会在女方首次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如果对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再次,人民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2、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之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3、婚姻法42条所称的“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是指,离婚后,一方依靠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以及其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的个人财产之中予以适当帮助,其帮助形式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也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权。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2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2条、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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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之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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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植物人、妻子提出离婚,妻子的离婚行为并非婚姻法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因此谈不上补偿或者如何补偿的问题。只是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42条亦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因此,鉴于丈夫的特殊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人民会予以一定程度的照顾,但是这种照顾是有限度的,并非没有底线,毕竟妻子在丈夫植物人时提出离婚,仅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并非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形并非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人民不会在女方首次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如果对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再次,人民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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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变成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是允许离婚的从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有重病,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主张。但《婚姻法》二十和四十条确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感情破裂等情形,一般不准许离婚。如果符合离婚情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府法律若干问题意见)(10)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侧重对患疾病的一方给予照顾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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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变成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是允许离婚的从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有重病,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主张。但《婚姻法》二十和四十条确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感情破裂等情形,一般不准许离婚。如果符合离婚情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府法律若干问题意见)(10)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侧重对患疾病的一方给予照顾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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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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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当事人变成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是允许离婚的从上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有重病,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主张。但《婚姻法》二十和四十条确定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感情破裂等情形,一般不准许离婚。如果符合离婚情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府法律若干问题意见)(10)因一方患严重疾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侧重对患疾病的一方给予照顾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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