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收储和征收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一样,土地收储是指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城市基础设备建设,拉升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土地收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储备土地补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土地储备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运作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
1、土地流转是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自己获得土地佣金,流转的是使用权;
2、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两者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有: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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