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要如何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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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要如何进行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要如何进行处理

一、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要如何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分割、侵权,造成他人权益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如何规定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从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

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要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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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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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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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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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因第三人造成经济财产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的贸易活动,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损害行纪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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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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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哲学上的精神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社会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护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损害赔偿
(一)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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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
①二个人以上
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
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解释》的
第三条,
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
①两人以上
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
③过错[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谁造成
⑤连带责任《解释》
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解释》的
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解释》的第三条
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
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说,而《解释》只是在第三、
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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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二、“性侵害”一词说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于损害后果的界定,还要根据其具体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对性侵害的救济方式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方面。  
1、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其
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害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本能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其
二,行为--为达到侵害女大学生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受害者。其
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得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其
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2、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
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
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
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社交性、沉默、酒后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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