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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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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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怎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怎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是属于优先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我国民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怎样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具体行使方式如下: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工程款协议折价。

二、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怎样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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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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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价款相联系,一般被看作特定工程价款的从权利,那么该优先受偿权可不可以转让呢?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二,《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或者申请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您好,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保护。”
(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规定,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可予支持。”浙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因承包人过错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拍卖的以外。”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各地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9条规定,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人民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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