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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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证合同中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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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中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担保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将于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死亡如何办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死亡后,担保人留有遗产的,则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仍然是需要继续履行完毕的。如果说没有继承人的话,就不需要再进行担保。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能承担责任的,则由继承人先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

1、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保证合同中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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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李某不可以为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第三人李某是基于自愿,和解协议当然不生效,应提交保证书,三方共同到执行要求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和解中约定。并且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由第三人李某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履行提供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内容记入笔录予以确认准许,这种担保方式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69条规定,可以直接提供财产作担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时。第三人李某真实的意思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明解表示了如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张某亦同意由第三人李某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上述法理依据是,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必须是向执行提供担保,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李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进行担保,也可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有依据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随后。自然本案中第三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是无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李某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取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要在担保书或保证书上表明,法律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使之得到法律上承认。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执行在审查时。即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三人李某也是出于自愿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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