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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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一、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双方对房屋产权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通过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一方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对于婚前买房离婚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该婚前房产是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论婚姻延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可以分割吗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是可以分割的。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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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四)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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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有套婚内共同房屋没有分割,离婚协议说这房子以后留给娃娃,现女方要求分割,而且目前贷款全部由男方个人承担。结婚以后男女双方经营一超市,男方出资12万,女方出资13万,该超市最后以亏损收场,女方说亏损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13万并没有少,全部亏损约十万。后男方将其老家土地以十万价格转让给其母亲,该十万加上女方婚内工资六万和转让超市剩余的十三万共同买一套房屋,双方共同所有。婚内有一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单独承担孩子教育保险,离婚协议写的给1000生活费,给了7个月以后,女方不顾男方及女方父母反对,坚持送孩子去寄宿学校,男方做出退步,声称只要不送寄宿学校,男方承担孩子原幼儿园的全部书学费,且男方认为女方从未照顾过孩子起居,孩子都有女方父母照顾,与女方父母商量每月给予女方父母600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男方婚内几乎承担所有家务。结婚到离婚,男方承担了家里所有的有开支,而女方上班所得工资从未拿出来过,这才有前述买房子的工资6万元。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约7万,均可提供证明。因女方个人不承担家庭开支,女方以没有见到钱为由拒不承认男方承担的开支。述求,第一,生意亏损由男方主张,女方配合,那亏损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女方工资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孩子教育如果女方未和男方商量单独做主,男方可否拒绝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第三,如果重新分割,原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会怎样分割该房产?第四,孩子归女方抚养,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子所有权归自己,法院怎么判决?第五,男方不主张变卖该房产,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第六,女方与各种理由长期拒绝夫妻生活,前后达三年之久,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男方承担家务过重可以主张女方家务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
首先你们已经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用约定清楚,关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教育费用我认为不存在争议,如果你生活确实困难,可以适当降低也可以;
其次、关于重新分割约定归孩子的房子,一般情况夫妻已经约定清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那么一般情况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再次、婚姻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共同经营的铺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最后,你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咨询。
我姑姑在北京买了房子,现在和姑父离婚了,房子也增值了,已登记离婚房屋增值分割北京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规定就是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法律依据。但除了上述规定,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
在这里,笔者将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增值计算方式进行详细的罗列,给大家包括广大律师同行以参考: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双方结婚的时间节点为基础计算,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购房之后很多年才结婚,也就是说在购房和结婚两者中间还可能有一段空挡,而这样一段时间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而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价值,故不能获得这段期间房产的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第四种计算方式比第三种更科学一些。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此种计算方式看似与第一种计算方式和第四种计算方式相类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此计算方式也是以双方结婚时间节点为计算基础,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实际房屋的比例,再乘以从结婚到离婚房产的增值情况即获得夫妻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花去的购房成本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据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获得增值部分。但因为该计算方式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均纳入其中,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贬值。所以虽然有人认为该种计算方式对产权登记一方有利,但因为原理上分析不够合理化,所以实践当中这种计算方式运用的比较少。
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房产总增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价,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此种计算方式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因为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容易确定,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
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法官对房产增值所运用的方式有所不同,适用原理的不同导致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从本质上来说,任何一种原理都足够有理有据,结合现如今多数是男方购房,女方装修、买车的现实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做了补充规定,即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另外,这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计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额占房屋已支出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价升值数额,从而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升值数额,一方可分得此数额的一半。
可见,为了能够更好更大力度的保护非产权登记一方,制定者在本条做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保全了男方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女方的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对双方都合情合理。
现实生活当中,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小夫妻结婚成本的不断增加,夫妻双方一方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在购房大军中仍属于主流群体,而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使得在未来的五年、十年、甚至是更久的时间内,房产增值仍然是夫妻双方离婚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相信随着婚姻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新型性的变化,婚姻家事律师将成为整个律师行业创收的主力军,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最高院将出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处理新型婚姻家事案件提供可靠依据!
以上是已登记离婚房屋增值分割北京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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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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