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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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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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

一、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

违约纠纷不可以提侵权之诉,但因为违约导致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的可以提侵权之诉。违约纠纷是指双方因为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违约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因为人身和财产权利被侵犯产生的纠纷,侵权方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违约方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三、对方合同违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可以起诉,合同违约起诉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违约纠纷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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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纠纷可不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纠纷可不可以以侵权之诉提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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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商号权侵权纠纷怎么提诉讼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号权侵权纠纷怎么提讼
提起商号权侵权诉讼,需要向人民提状,然后立案,开庭审理,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民事赔偿,但是需要收集足够的侵权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是侵权之诉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
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
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法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违约赔偿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要件构成与赔偿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二者的适用标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需要慎重选择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均属违法行为,均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件、赔偿项目、诉讼管辖等许多方面有较大区别。《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法律经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的权利,具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有利的选择。下面试举两例说明如何正确地选择诉讼请求。案例
1: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不慎将车开入路边沟中,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妨选择侵权之诉,因为侵权之诉的赔偿项目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选择违约之诉,无法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
2: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的车辆与丙的农用车相撞,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丙负同等责任。乙有赔偿能力,丙赔偿能力有限。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选择违约之诉!虽然选择违约之诉,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选择乙有赔偿能力,选择违约之诉,可以保证判决得到实际履行。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虽然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许多按照按份责任来处理,在选择侵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出意外,即使不丙,乙也一定会申请追加丙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如果判决乙、丙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那么将导致其中一半赔偿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结果。诉讼有许多技巧,法律更是赋予了当事人很多的选择,在遇见法律问题时,最好的做法是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或直接聘请专业人士代理。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许多文章可做,切不可误以为只要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能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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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纠纷是不是能以侵权之诉提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纠纷是不是能以侵权之诉提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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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是侵权之诉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
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
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法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违约赔偿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要件构成与赔偿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二者的适用标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需要慎重选择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均属违法行为,均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件、赔偿项目、诉讼管辖等许多方面有较大区别。《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法律经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的权利,具体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之后做出有利的选择。下面试举两例说明如何正确地选择诉讼请求。案例
1: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不慎将车开入路边沟中,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全部责任。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妨选择侵权之诉,因为侵权之诉的赔偿项目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选择违约之诉,无法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
2:甲乘坐乙的运营车辆,乙的车辆与丙的农用车相撞,造成甲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乙、丙负同等责任。乙有赔偿能力,丙赔偿能力有限。甲如何选择案由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选择违约之诉!虽然选择违约之诉,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选择乙有赔偿能力,选择违约之诉,可以保证判决得到实际履行。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虽然可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许多按照按份责任来处理,在选择侵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出意外,即使不丙,乙也一定会申请追加丙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如果判决乙、丙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那么将导致其中一半赔偿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结果。诉讼有许多技巧,法律更是赋予了当事人很多的选择,在遇见法律问题时,最好的做法是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或直接聘请专业人士代理。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许多文章可做,切不可误以为只要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能应付。
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如何区分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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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以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纠纷可以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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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区别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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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旅游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表现形态为:

1)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游客人身伤亡,如未按约定提供旅游空调车,提供破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伤亡;

2)导游未尽职责,带领游客参加危险旅游项目,造成游客人身伤亡;

3)出境游客人在出入境时由于所持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齐全或由于导游丢失客人护照等证件,被当地海关边检审查扣押,不仅旅游不成,而且损害游客的人格尊严;等等。受害人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同时实现,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基本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特别是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游客人身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从有效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来看,游客主张侵权责任比请求合同责任更有利。从赔偿范围方面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会找出理由与答案。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时,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精神损害不纳人违约赔偿范围。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总之,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当然,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其举证责任比选择违约之诉时所负举证责任更重些。受害人欲主张侵权责任,一般要举证旅行社(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还要举证因侵权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失;而受害人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证明旅行社(违约方)有过错,只要举证他违约即可(在违约金场合、继续履行责任等场合),或者再举证证明违约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即可(在赔偿损失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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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能否提侵权反诉
在处理违约纠纷时,不能直接以侵权为诉求。但当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时,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违约纠纷是基于合同的双方争议,违约方需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而侵权纠纷则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权益,侵权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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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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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如何区分违约与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而在司法判例中,也存在着一味将责任归为违约责任的现象。如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诸多判例。虽然从短期效应来看,这对于保护业主的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长远考虑,这却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蒙上了阴影,最终对于业主的权益也是有损害的。笔者认为,应当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并分别处理,才有助于维护物业与业主双方的长期利益。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合同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而侵权责任则大部分是过错责任,是以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为购成要件的。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因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导致期人身财产受损而提出的。包括业主住宅被盗被抢、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被损等。因为侵权人无从查找,业孩敞粉缎莠等疯劝弗滑主一般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转而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瑕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按照该原则,如果对业主的损害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所能预订之列,则物业管理公司不必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有缺陷,致使业主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应先入为主地按照违约责任加以认定,从而一律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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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能否提侵权反诉
在处理违约纠纷时,不能直接以侵权为诉求。但当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时,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违约纠纷是基于合同的双方争议,违约方需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而侵权纠纷则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权益,侵权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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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如何区分违约与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而在司法判例中,也存在着一味将责任归为违约责任的现象。如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诸多判例。虽然从短期效应来看,这对于保护业主的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长远考虑,这却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蒙上了阴影,最终对于业主的权益也是有损害的。笔者认为,应当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并分别处理,才有助于维护物业与业主双方的长期利益。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合同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而侵权责任则大部分是过错责任,是以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为购成要件的。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因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导致期人身财产受损而提出的。包括业主住宅被盗被抢、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被损等。因为侵权人无从查找,业孩敞粉缎莠等疯劝弗滑主一般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转而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瑕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按照该原则,如果对业主的损害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所能预订之列,则物业管理公司不必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有缺陷,致使业主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应先入为主地按照违约责任加以认定,从而一律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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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订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现阶段,对订婚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呢对于因婚约引起的纠纷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人身婚约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婚约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2.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什么是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相信您看过本文,已经非常清楚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谁也不愿遇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他们一定会尽心帮助您。
订婚纠纷,婚约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几种,订婚纠纷
[律师回复]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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