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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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一、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过继子享有继承权。他承担与亲生子女一样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过继子女也就是养子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吗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再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是有继承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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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阿明、阿亮、阿光是黄老伯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经人介绍,黄老伯与梁阿婆登记结婚,而梁阿婆与前夫所生儿子阿善也跟随梁阿婆和黄老伯一同生活。
,黄老伯通过单位购买了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住房一套,经过房改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于黄老伯名下。黄老伯和梁阿婆一直居住在该房,直到黄老伯因病去世。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梁阿婆和阿明等继子女协商不下,梁便将3名继子女至柳北区人民,要求确认上述房屋70产权归其所有,阿明等人享有房屋30的产权。
受理后,通知阿善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梁阿婆所有,梁阿婆按照房屋所有权价值十分之一的比例,向阿明、阿善等兄弟姐妹每人支付4万余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阿明、阿亮、阿光系黄老伯的子女,梁阿婆系黄老伯的配偶,阿善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是与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梁阿婆、阿明、阿亮、阿光、阿善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因黄老伯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黄老伯与梁阿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梁阿婆所有,其余作为黄老伯的遗产。因此,本案争讼房屋,梁阿婆占十分之六的份额,而阿明等兄弟姐妹四人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对遗产中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根据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的原则,以房屋判归梁阿婆所有为宜。阿明等人负有协助梁阿婆办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关于阿明、阿亮、阿光3人认为阿善不应有继承权,查明,阿善在梁阿婆与黄老伯结婚后,一直跟随梁阿婆与黄老伯共同生活,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阿善为黄老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因此,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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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享有继承权吗他应承担的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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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二、继承人如何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对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先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偿还。
(2)只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共同偿还被继承人债权。
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继承人》规定,继承人应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对债权人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有偿付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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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在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的情况下,
孙子辈才可以代位继承
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的遗产。
【4】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后,或者无能力赡养祖父母,
孙子辈应该代替自己的父母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
【5】在上述情况下。
孙辈们不代位继承祖父母引产可以,
孙辈们不赡养祖父母不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但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属于自觉意识,一般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属于爷孙关系,即使没有代位继承财产,晚辈子孙照顾好老人,也责无旁贷。
继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代位继承并非必须付出赡养义务,只有在祖父母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条件下,并且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代为继承人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
代为继承人不赡养老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①代位继承人没有赡养义务。不赡养也不丧失,只要老人没有立遗嘱取消他的权利,就能继承。
②属于法定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但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
代位继承是与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代位继承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遗产,必须代位履行赡养他们的义务,于法无据,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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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在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的情况下,
孙子辈才可以代位继承
外祖父,外祖母,祖母,祖父的遗产。
【4】 孙子辈的父母去世后,或者无能力赡养祖父母,
孙子辈应该代替自己的父母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
【5】在上述情况下。
孙辈们不代位继承祖父母引产可以,
孙辈们不赡养祖父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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