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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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员工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员工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一、员工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对于员工非工伤死亡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其遗属可以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工人在工伤中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首先,从本质上说,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补偿,并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其次,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应当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作为分割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赔偿纠纷法院会如何判

工伤赔偿纠纷法院具体会如何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总之法院会依法判处。

发生工伤事故纠纷,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请求相应的工伤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员工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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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 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 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一、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 4、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 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非法用工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月1日起施行。
非工伤员工死亡后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工伤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知识延伸:  非工伤疾病可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办法处理。比如,王某因工负伤,所在企业立即将他送往某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发现王某原来患有肝炎。  那么,王某治疗肝炎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肝炎不是工伤引起的疾病,治疗肝炎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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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知识延伸:  非工伤疾病可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办法处理。比如,王某因工负伤,所在企业立即将他送往某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发现王某原来患有肝炎。  那么,王某治疗肝炎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肝炎不是工伤引起的疾病,治疗肝炎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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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在威海怎么办理死亡赔偿
[律师回复]
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四、回答你的补充提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是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承担。发到什么时间为止肯定地告诉你,只要单位参保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就应该由社保机构承担,发到不困难或死亡为止。详细情况,楼主可以咨询威海当地的律师或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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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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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赔偿标准,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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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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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非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工伤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知识延伸:  非工伤疾病可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办法处理。比如,王某因工负伤,所在企业立即将他送往某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发现王某原来患有肝炎。  那么,王某治疗肝炎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为肝炎不是工伤引起的疾病,治疗肝炎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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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亡非工伤怎样赔偿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员工死亡非工伤怎样赔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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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法用工人员死亡一次性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 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 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一、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 4、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 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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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亡非工伤怎么赔偿的?
非工伤死亡可以获得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作为赔偿,这些费用与去世员工本人的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有关。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能够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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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
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
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一、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
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员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案例:
张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厨工。工作期间,甲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某天凌晨,张某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
张某发病期间,甲公司工会向该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
2.11万元,全额交由张某家属,另甲公司垫付了
1.2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便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一、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说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系非工死亡,因单位正常为张某缴纳了保险,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张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觉时犯脑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经正常为张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再承担非工死亡赔偿责任,张某可至社保中心结算申请理赔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为例,现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五百多元,,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可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标准,可以要求差额补足。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面对这种吵闹的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态度,还应多关怀张某家属,尽量使张某家属得到人性化关照。协助张某家属办理非工死亡的理赔手续,并对张某家属进行法律解释。
其次,如果张某家属仍然无力取闹采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时,应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明确表示,不会因为张某家属的无理取闹,能使张某家属多获得赔偿。在仍无法使张某家属放弃极端方式时,可以采取报警,要求派出所来维持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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