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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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

一、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债务人拒不偿还的,可以提起诉讼。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被起诉怎样自保

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人被起诉,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是连带担保,出借人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由担保人来偿还。

2、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担保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担保人怎样起诉借款人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担保人怎样行使追偿权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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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父亲之前给他的朋友当担保人借了10万元钱,结果他朋友不给借贷公司还钱跑了,我父亲替他还上了 ,现在我父亲想追偿的,问一下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必须是: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 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 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 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 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 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 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 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 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 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 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 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 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 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 与的意思。
我现在是作为担保人在一起追偿权纠纷中 想问一下在担保人追偿权纠纷中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追偿的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二、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怎样行使追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张山系下岗职工,5月,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李四、王五共同为张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后,由于张山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此款还清。之后,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分别向张山、李四、王五追偿,但均未果,故而诉讼到,要求张山偿还自己已经向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所有款项,同时要求李四、王五承担连还清偿责任。
在审理本案中,对李四和王五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张山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要求李四和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其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该规定,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向债务人张山追偿,或者要求李四、王五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新干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只能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因此主张判决张山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李四、王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李四和王五在本案中应承担补充责任,即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追偿,但不足部分另行再向李四和王五追偿。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审判人员认为,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虽然可以向主债务人张山主张债权,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但存在先后顺序。应由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先向张山主张债权,经执行后不能受偿部分再向李四、王五向提出诉请,主张其权利。
第三种意见,新干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行使追偿权虽然存在先后顺序,但不一定非要分次进行诉讼。可以直接判决由张山承担清偿责任,李四、王五对张山不能受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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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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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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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追尾车辆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造成的车辆连环追尾: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给所有的车主的建议有哪些? 一、买足三者险,最好不少于100万。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假如你失误撞的是一个人,或者是辆玛莎拉蒂,也不会使生活事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二、文明行车,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不路怒,不加塞,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特别谨慎,少犯错,可以少承担责任。 三、一旦发生刮擦,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拍照、录像、录音手机收集证据,事故轻微要及时协商移车,切勿堵路造成拥挤。 四、如果私下和解,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最好当场履行结清。如果对理赔、事故处理事宜不明白的,不要轻易和解,一定要找明白人问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担保贷款担保人可以使用公积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找人担保,这是为了防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公积金贷款期限比较长(最长9年),风险较大,贷款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变故,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后出现较大变故,导致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这样会给资金回收带来极大的风险,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转为了确保发放贷款的安全性,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积金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自然人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如果为朋友当了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则自己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等到贷款人将贷款还完了,自己才能贷款并且一般情况下,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每个人只能当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最多不能超过两人(含两人)的担保人,如果自己还要再次成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只有在贷款人的确找不到第二个担保人,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12万元的情况下才可以个人也可以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在上一次公积金贷款偿还完毕后,次月才可申请二次贷款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从申请到贷款发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手续,加上到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就随着贷款的发放而自动冻结,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贷款期间内都不能支取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只能在贷款期满后有购、建、修房的方能支取公积金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担保贷款担保人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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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
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该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该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如何进行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
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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