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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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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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孕期内合同到期的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内合同到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处于孕期的,单位应当续延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没到期怎么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没到期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

三、劳动者因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单方面辞职

四、单位因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单方面辞退劳动者。

五、单位因法定情形出现,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六、单位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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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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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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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限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人确定的试用期间,还应当考虑对标的物试用或者检验的合理期间,如果试用期间太短,则买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检验或者试验标的物,从而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合同法》第171条还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确定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尽管依据《合同法》规定,采用交付主义原则,但是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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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
3、9
4、9
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应当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理解
在我国非标准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现类似约定,如:“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须征得违约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到违约方后生效”等。我们可以将此类条款理解为:
1、解除合同行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是守约方于违约方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
2、解除合同应有时限规定,当违约方的导致对方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时,守约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3、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违约方后即可生效。
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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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解除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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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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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哪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并不是一定要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换言之试用期的约定其实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非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的。而在实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其实也有一些具体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此时该注意哪些方面呢?小编总结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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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时候无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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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认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1
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从下周一开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属于非法解雇员工的情形:
1.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的,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的。
(二)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四)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1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解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考核结果不客观,企业构成非法解雇,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证明绩效结果客观上不合格?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日常绩效管理中,应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
首先要建立绩效工作计划沟通机制,即对于考核周期工作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计划和安排,并确保员工清楚工作目标、通过努力能够完成;
其次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计划定期沟通工作成果,收集工作完成的证明资料,并进行适当的辅导;
最后对照此岗位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以上资料中每一项都需要有双方的签字确认证明,企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须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这些流程不能少,每项流程在实施时一定要有员工签字同意的纸制证明书。如果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该非常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六、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
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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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几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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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尽量填写辞职申请书办理离职手续,你还需要再就业,如果没有相应的手续办理,再入职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尽量写好辞职申请书,注明辞职原因交付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在离职时和单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单位开出辞退文件,那么对你会有一定的影响。
2、解除合同的时间要注明一定要注明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准确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且完成工资结算等事宜。时间应该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3、解除合同有经济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单位提出不再进行合同续签,那么单位需要支付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你执意离职,并且有证明材料,那么单位可以不同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款。
4、解除合同协议书必须签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个双方之间的合同,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员工与单位解除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离职时务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自身的下一步发展。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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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时候无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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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认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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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从下周一开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属于非法解雇员工的情形:
1.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的,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的。
(二)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四)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1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解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考核结果不客观,企业构成非法解雇,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证明绩效结果客观上不合格?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日常绩效管理中,应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
首先要建立绩效工作计划沟通机制,即对于考核周期工作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计划和安排,并确保员工清楚工作目标、通过努力能够完成;
其次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计划定期沟通工作成果,收集工作完成的证明资料,并进行适当的辅导;
最后对照此岗位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以上资料中每一项都需要有双方的签字确认证明,企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须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这些流程不能少,每项流程在实施时一定要有员工签字同意的纸制证明书。如果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该非常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六、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
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时候无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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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认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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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从下周一开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属于非法解雇员工的情形:
1.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的,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的。
(二)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四)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1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解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考核结果不客观,企业构成非法解雇,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证明绩效结果客观上不合格?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日常绩效管理中,应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
首先要建立绩效工作计划沟通机制,即对于考核周期工作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计划和安排,并确保员工清楚工作目标、通过努力能够完成;
其次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计划定期沟通工作成果,收集工作完成的证明资料,并进行适当的辅导;
最后对照此岗位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以上资料中每一项都需要有双方的签字确认证明,企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须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这些流程不能少,每项流程在实施时一定要有员工签字同意的纸制证明书。如果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该非常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六、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
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相关知识:
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
(四)、
(六)项情形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而言,存在“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观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吸收了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的观点,即把经济补偿金看成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帮助义务。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无论有劳动合同还是无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应当一致。
因此,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或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
(四)、
(六)项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法定帮助的范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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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注意什么事项?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觉得自己并不能胜任这份工作的话,其实可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虽然此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是允许劳动者辞职的,并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不会认定构成违约。但在此时离职的话会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试用期离职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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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时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时候无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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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认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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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从下周一开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属于非法解雇员工的情形:
1.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的,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的。
(二)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四)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1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解雇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考核结果不客观,企业构成非法解雇,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证明绩效结果客观上不合格?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日常绩效管理中,应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
首先要建立绩效工作计划沟通机制,即对于考核周期工作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计划和安排,并确保员工清楚工作目标、通过努力能够完成;
其次在工作过程中按照计划定期沟通工作成果,收集工作完成的证明资料,并进行适当的辅导;
最后对照此岗位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以上资料中每一项都需要有双方的签字确认证明,企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须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这些流程不能少,每项流程在实施时一定要有员工签字同意的纸制证明书。如果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该非常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六、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
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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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相关知识:
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
(四)、
(六)项情形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而言,存在“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观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吸收了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的观点,即把经济补偿金看成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帮助义务。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无论有劳动合同还是无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应当一致。
因此,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或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
(四)、
(六)项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法定帮助的范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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