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一、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工伤认定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

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二:

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三:

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最新工伤认定流程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五、送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程序: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

2.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

4.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一键咨询
  • 131****5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1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3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3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4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工伤认定有什么常见误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认定有什么常见误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暴力认识误区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认识误区有哪些
误区
一: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误区
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在农村比较普遍”。)
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有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
误区
三: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即使妇女真的有错,也不是遭受暴力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暴力对待他人。
误区
四:施暴者是因为脾气不好或是“有病”
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人只是极少数,脾气不好也不是理由,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想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妻子或伴侣发泄。
误区
五:受害者不远离开暴力关系,说明她们太软弱。
妇女忍受暴力是因为种种限制,如就业、经济、孩子住房上学等问题,并不代表她们不愿离开、或喜欢受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离开。
误区
六:也有女人对男人施暴,现在到处都是“妻管严”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好的权利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普遍性。而女性在总体上从体力到地位、权利都处于劣势,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见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大学生常见犯罪现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
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大学生常见犯罪现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大学生常见犯罪现象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
(三)侵害客体。
(九)犯罪主观故意,绝大多数为轻伤、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
(四)强制措施,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在涉案大学生中,均未出现翻供现象,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
(二)涉案金额(后果),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如同宿舍同学。
(八)户籍特征,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没有顽抗情绪,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以本科一: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
(七)年龄结构: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信用卡:1,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六)人员成分:处罚一般都较轻、盗窃罪一例),如移动电话,且口供十分稳定,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不案件占15%。本科三,从目前统计情况看;
(五)处理结果,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一、随身听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
房屋买卖有哪些常见的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买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买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2、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卖家或买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而卖家一般是不办过户手续。卖家不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同时为避免卖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3、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买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卖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认定有什么常见误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认定有什么常见误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有效合同纠纷和无效合同纠纷
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伤认定有什么样的常见误区?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有什么样的常见误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的误区
误区
一:买房直接一步到位
人都有惰性,希望一次性完成它,最后没有后续的调整变化。但是你知道通货膨胀吧,还有随着你工作的积累,你的收入实在增长的,社会在进步,你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等到那个时候,你应该回想着要换房子吧?现如今,你买房,记得要根据当下的需求和收入来,别被高额的贷款早早地压弯了腰。
误区
二:房产证写孩子名
家长买房更多的是为了孩子而买,很习惯的就在房产证上写下了孩子的姓名,反正这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殊不知,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能会以为问题:
1、当孩子能买房时首付比例提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反之,孩子名下有房,首付和贷款利率将随之增加,给买房提高了要求。
2、如果开征房产税,那么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也许会交房产税。
误区
三:提前还贷款
不管是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是等额本息的情况,我们都需要给一行付高额的利息,至少利率比存款利率高好几个点,等有钱了,要提前还贷,坦白说,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在贷款时享受了利率的折扣,有钱去做投资比提前还贷要合适的多,只要不贷款利率高就是赚的。
误区
四:等额本金优于等额本息
在相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下,等额本金所需要要换的利息确实比等额本息少,请别忘了,等额本金在一开始偿还的本息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很多,如果你前期偿还有压力的话,等额本金并不适合你。所以选择还款方式还是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
误区
五:赠与过户最省钱
很多人认为,相比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更加省钱,其实未必。赠与过户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交易过户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产“满五唯一”,则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显然要比赠与过户更省钱。
误区
六:买涨不买跌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希望在买入后涨,遇上跌了,就希望跌的更多,持续观望中,刚需购房者更需要做理性的判断。同时请将眼光放得长远,以十年为期可好?现在买了不一定涨,以后不一定跌。
误区
七:出手快,不考虑政策
你可以去研究,房价涨其实很有规律,国家在出台了相应政策后,房价多少都会涨,越干预越涨,如果你能好好研究政府出台的政策,可以帮你少交好多学费,而不是那么盲目的去进行投资或购买。
所以房价还是跟政府政策有很大关系,买房前每天看一点新闻,时刻了解实时政策,在政策鼓励而且放松的时候买,政策控制开始收严的时候密切观望。
误区
八:攒够钱再买
你一定对那张中国老太太和老太太买房的对比图不陌生吧?我们都习惯上等有足够的钱了再去买房,殊不知我们官方的方法向国家套到贷款的机会就是房贷了,你确定你要生生错过这个的机会吗?目前放贷利息相对低很多,你完全可以可以通过一些理财方式来cover银行贷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误区
九:人家炒房,我也跟风
你看着人家通过买房卖房赚了一波又一波,是不是也心动了?就贸贸然的加入炒房部
队,但是你不知道,房子卖出去没有那么容易的,其中的手续相当复杂,万一要是没有投资到合适的房产,你要转手出去就是难上加难了,那房子对你来说就是空中水泥,食之无味了。别炒房不成,成了房东。
误区
十:专家学者
别信专家,专家背后可能会有支持的人,来告诉我们这群相对比较弱势的人群来,这些不是专家,是砖家才对。专家永远都不会站在我们这边,他可能是那些背后利益集团的传声筒,来迷惑我们,与其相信专家,不如自己好好做调研。
误区十
一:信了眼花乱坠的广告
如果广告能信,那要这么多销售干嘛?千万别给开发商做的特别广告而上当,理性买房才是最好的。所以买房要到现场去实地调查、、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或人民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或者人民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试用期常见误区
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交纳培训费;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可以先试工,试工期间不支付工资;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上限;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便约定工资数额;请病假产假婚丧假等不需支付工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受贿罪与正常馈赠如何区分,公职人员任职前受贿的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罪与正常馈赠如何区分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二、公职人员任职前的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行为,属于任职前的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行为,属于任职后的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罪论处。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