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解除合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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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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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解除合同的吗?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解除合同的吗?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尚未完工能索要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解除合同的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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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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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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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建设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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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处理办法有哪些
1、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2、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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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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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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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本文简要介绍了工程的整体概况,包括命名、地点、许可证号码、面积、工期及主要责任单位。根据法律要求,阐述了勘探、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评估结果。同时,详细列举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包含验收报告、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档案预验收意见、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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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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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律师回复]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机制能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工程质量。和食品的保质期限一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在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的保修时间期限。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五)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七)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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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1、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2、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3、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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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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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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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犯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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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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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的最低保证期是多少?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供冷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4)电气管线,确定维修方案。你看你们合同上规定的是几年保修期。2。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返工或更换。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2)屋面防水工程、设计,为2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因勘察。对于保修费用、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3)供热与供冷系统。《建筑法》、给排水管道,不得推诿扯皮。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1,为2个采暖期,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设计,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1)基础设施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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