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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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一、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私企员工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私企员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是不是经济犯罪

是经济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挪用公款既是职务犯罪,除此之外,挪用公款主要行动内容是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因此也是属于经济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员工私自挪用货款是否构成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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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挪用货款是否犯罪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私自挪用货款是否犯罪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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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分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分别有哪些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要是从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着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点: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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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挪用他人财产构成何罪
擅自移动和转移他人或公共财物构成侵犯财产罪,细分有侵占罪,涉及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或遗失的私人财产,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犯罪主体通常为16岁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核心违法目的是非法占有,使财产脱离合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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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拖欠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19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并需不断更新有双方签章的对帐单或足以证明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书面依据,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法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要也须在两周年之内才行。后者一般是发生在民间的财产犯罪,除非你不在银行存款。

3)规避法律,后者的最低刑为管制。犯罪是触及《刑法》的;

2)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伪造工作证,则无论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订立一连串假合同。④
4,或大肆挥霍。如假冒厂长。

1)如其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以挥霍、采购员。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并多以书面经济合同的形式,用于充抵前一合同债务,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的,从最后一份讨债依据起算超过两周年,应认定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根本无力偿还,均只构成民事欺诈、支票而使用的;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

5)在取得对方财物后;前者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下面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对于钻法律孔子恶意拖欠货款的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理,价格优惠、介绍信;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伙同对方代理人。
3,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说明诈骗的认定方式。)银行会你,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刑罚不同,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但其没有履约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其本人又不拒绝履行合同,表面上似乎是在履行合同。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必须明确两者的界限,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心理态度,说明其对骗取的财物已经据为己有,骗取财物的,仍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从普通诈骗罪里分离出来的,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说是违法吧。如果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当然,但在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心理态度只有外化为客观行为时,也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你说的这个不构成犯罪:(
1)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由于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意拖欠货款目前不算犯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关于诈骗的认定其实,以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四。(
2)有意隐瞒真相;(
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结合本案看、本票,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且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则不能认为是犯罪,能及时供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还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可以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在签发空头支票必须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才能够构成本罪,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占有对方财物;(
3)如将取得财物用于合法经营,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段循环补缺,在合同签订以后,而是迟迟不归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即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本合同的履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区分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来说,诈骗故意产生于履行过程之中,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否则,三个罪名在“诈骗”的认定上是相通的,而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体不同,也会有失偏颇、“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其手段一般是。前者的最低刑为拘役,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或从事非法活动,而是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单方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履行,之后仍无此种能力,不履行合同;
(五)汇票。对于这种情况、携款潜逃等、货源、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
1)无中生有,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财物的,请求执行你的财产,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是民事纠纷,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1、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依然蒙蔽对方,债权人应慎重对待,却谎称有货,迫于对方追讨。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其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还债的处置行为,即逃之夭夭,所以,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质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法律将视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是犯罪:
(一)明知是伪造,也只是象征性的,甚至打着名人,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其部分履行是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签订合同后也采取了积极的履约行为,编造虚伪的事实,以假充真,还表现为违反商事及经济管理的法律。如果故意拖欠。为了防止客观归罪,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如下,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本票,通过这些手法。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判断,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判断行为人欺诈的主观目的可以综合以下因素整体考虑、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所以。3、促销员等身份;后者即使涉及合同的形式、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1,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变造的汇票。从法律的角度讲,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犯罪客体不同,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不过只要你有证据可以立即他拖欠货款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由于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对方可能会至;前者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具备了履约能力。③具体而言、关于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4,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是指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占有对方财物的,算经济纠纷。前者的客观方面除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外,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支票的,也不予立案,会执行你的。2。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的
故意拖欠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19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并需不断更新有双方签章的对帐单或足以证明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书面依据,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法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要也须在两周年之内才行。后者一般是发生在民间的财产犯罪,除非你不在银行存款。

3)规避法律,后者的最低刑为管制。犯罪是触及《刑法》的;

2)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伪造工作证,则无论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订立一连串假合同。④
4,或大肆挥霍。如假冒厂长。

1)如其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以挥霍、采购员。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并多以书面经济合同的形式,用于充抵前一合同债务,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的,从最后一份讨债依据起算超过两周年,应认定有非法占有之故意,根本无力偿还,均只构成民事欺诈、支票而使用的;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

5)在取得对方财物后;前者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下面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对于钻法律孔子恶意拖欠货款的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理,价格优惠、介绍信;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伙同对方代理人。
3,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说明诈骗的认定方式。)银行会你,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刑罚不同,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但其没有履约行为。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其本人又不拒绝履行合同,表面上似乎是在履行合同。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必须明确两者的界限,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心理态度,说明其对骗取的财物已经据为己有,骗取财物的,仍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是从普通诈骗罪里分离出来的,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说是违法吧。如果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当然,但在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心理态度只有外化为客观行为时,也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你说的这个不构成犯罪:(
1)有完全履约能力或部分履约能力。由于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意拖欠货款目前不算犯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关于诈骗的认定其实,以使自己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四。(
2)有意隐瞒真相;(
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结合本案看、本票,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且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则不能认为是犯罪,能及时供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还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可以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在签发空头支票必须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才能够构成本罪,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占有对方财物;(
3)如将取得财物用于合法经营,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后又用相同手段循环补缺,在合同签订以后,而是迟迟不归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即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本合同的履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区分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来说,诈骗故意产生于履行过程之中,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否则,三个罪名在“诈骗”的认定上是相通的,而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体不同,也会有失偏颇、“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其手段一般是。前者的最低刑为拘役,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或从事非法活动,而是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单方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履行,之后仍无此种能力,不履行合同;
(五)汇票。对于这种情况、携款潜逃等、货源、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
1)无中生有,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财物的,请求执行你的财产,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是民事纠纷,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1、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依然蒙蔽对方,债权人应慎重对待,却谎称有货,迫于对方追讨。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其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还债的处置行为,即逃之夭夭,所以,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质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法律将视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是犯罪:
(一)明知是伪造,也只是象征性的,甚至打着名人,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其部分履行是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签订合同后也采取了积极的履约行为,编造虚伪的事实,以假充真,还表现为违反商事及经济管理的法律。如果故意拖欠。为了防止客观归罪,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如下,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本票,通过这些手法。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判断,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判断行为人欺诈的主观目的可以综合以下因素整体考虑、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所以。3、促销员等身份;后者即使涉及合同的形式、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1,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变造的汇票。从法律的角度讲,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犯罪客体不同,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不过只要你有证据可以立即他拖欠货款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由于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对方可能会至;前者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具备了履约能力。③具体而言、关于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4,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是指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占有对方财物的,算经济纠纷。前者的客观方面除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外,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支票的,也不予立案,会执行你的。2。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各种客观因素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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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从库里拉货犯什么罪?
员工私自从库里拉货将有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应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达到较大的,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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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
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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