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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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

一、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

反担保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反担保人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就是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承担了其责任之后才存在,因此不能预先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反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反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债吗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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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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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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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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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如何的
反担保合同追偿案例简介
李三因养殖生猪需资金购买饲料,于8月28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国开行向李三出借资金人民币48万元,借期一年。李甲以与李乙共有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奥林水岸A幢14-2房屋为李三提供反担保。借款期满,李三因养猪场破产,无能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向国开行代偿之后,以追偿权纠纷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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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二人是夫妻,李甲的行为当然地能够代理李乙。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李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虽然是夫妻,但房产抵押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未经过李乙确认的李甲单方面行为并不对李乙产生效力,且该抵押并未登记,李乙无从了解该抵押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对李乙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表见代理不成立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构成要件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也就是本人有作为或者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给行为人保管,或者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就本案而言:
1、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前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李乙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甲一人的签字,且李甲没有代李乙在合同上签字。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
2、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熟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也是如此要求李三夫妻二人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李乙的权利,相反担保公司明知李甲没有代理权。
3、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出于善意,反而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公司不履行审查与注意义务,怠于行使催告权,不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公示手续,其行为具有过错。
因此, “表见代理”显然不成立。
担保公司在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也不能依照该婚姻法司法解释当然地认为李甲能够代理李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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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表见代理”显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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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能否预先放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我国的继承权能否预先放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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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违反担保法应如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担保法应如何追究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违约金;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胁迫等手段: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约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对于担保人具有以下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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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能否预先放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我国的继承权能否预先放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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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民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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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六条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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