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送医院是不是属于犯罪中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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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送医院是不是属于犯罪中止

一、投毒送医院是不是属于犯罪中止

投毒送医院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投毒自首是属于犯罪中止吗

投毒后自首的,不属于犯罪中止,投毒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才属于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吸毒是不是属于犯罪

吸毒不构成犯罪。

违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属于犯罪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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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送医院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投毒送医院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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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运输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毒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别。
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品生产管理办法》、《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品和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目前,关于品种类规定了128种品。种类表规定了99种。在我国的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规定的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发布的对品和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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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贩卖毒品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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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也属于毒品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一类,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
第二类,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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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多大负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一、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罪的区别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注意,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毒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多大负刑事责任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凡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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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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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送医院是犯罪中止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下毒后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如果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行为,如果不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是犯罪既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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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怎么送?需要提前多长时间把终止通知书送给员工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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