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适用哪些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为什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情况紧急:依据该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规定。而“情况紧急”的情形,则是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时,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涉及“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账户已经有转移的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过户给第三方的证据。
(2)明确管辖:在申请诉前保全前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3)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否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30日内起诉:如果是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随时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为: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无论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都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当然,申请财产保全的阶段不同,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存在差异。其中,诉前财产保全适用哪些条件?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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