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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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

一、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

公司对外担保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符合哪些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这两种担保方式需要满足的程序是有区别的: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那么该决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更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经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相对人善意的,即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若相对人为恶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分两类五种情况认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述例外情形,没有作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至于,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吗?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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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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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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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该如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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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1.1企业章程的影响如果担保人的章程明确规定了提供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须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批准,则贷款银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贷款银行对担保人须受此种限制并不知情(例如担保人的章程未经公告也未向贷款银行提供),则担保人事后不能以缺少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为由对抗贷款银行的权利。亦即:在担保人章程并不要求此项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或者虽有上述限制但贷款银行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并非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就贷款银行是否知道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而言,上述事实问题在争议发生时应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担保人不能证明贷款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则担保人无权以其订立合同时超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要求减免担保责任,章程对贷款银行并无任何约束力。1.2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影响除应注意担保人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外,是否需要担保人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还须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而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第五条规定:“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地方政府规章(仅以北京市的《有限合作管理办法》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9]号2001年2月21日发布实施的、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并不会仅因担保合同违反行政规章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我们认为,除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时,若未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但为谨慎起见并为避免疑问或争议,我们仍强烈建议贷款银行在接受上市公司或设有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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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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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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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判断表决事项是否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记录的审查。着重审查在会议记录是否为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亲笔签名三、委托与授权如果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凭公司请求律师到会见证的书面通知作为授权依据。如非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现场审查

1)股东资格审查与确认
①、根据表决情况,对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送达非上市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收、核对股东的出资额;
④、检查股东出席会议的签到情况;

2)表决程序审查
①、对审议事项应当采用表决票的形式,注意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对应。
②、公司给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对;
②,认真审核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⑵、送达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以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整个服务的成果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上,撰写好法律意见书是见证业务的关键所在,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或者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③,则应就该专项法律事务进行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承办本法律事务的授权。五、立卷归档将整个工作过程中收集形成资料、材料。二、审查与验证
1、会前审查⑴、审查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达律师审查验证上述材料主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笔者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认为应当这样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文书进行立卷归档。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律师参与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股东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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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8、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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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辨别真伪,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有疑问应要求其限期补正。
2、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判断表决事项是否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记录的审查。着重审查在会议记录是否为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亲笔签名三、委托与授权如果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凭公司请求律师到会见证的书面通知作为授权依据。如非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现场审查

1)股东资格审查与确认
①、根据表决情况,对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送达非上市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收、核对股东的出资额;
④、检查股东出席会议的签到情况;

2)表决程序审查
①、对审议事项应当采用表决票的形式,注意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对应。
②、公司给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对;
②,认真审核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⑵、送达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以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整个服务的成果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上,撰写好法律意见书是见证业务的关键所在,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或者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③,则应就该专项法律事务进行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承办本法律事务的授权。五、立卷归档将整个工作过程中收集形成资料、材料。二、审查与验证
1、会前审查⑴、审查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达律师审查验证上述材料主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笔者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认为应当这样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文书进行立卷归档。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律师参与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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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律师见证
[律师回复] 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辨别真伪,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有疑问应要求其限期补正。
2、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判断表决事项是否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记录的审查。着重审查在会议记录是否为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亲笔签名三、委托与授权如果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凭公司请求律师到会见证的书面通知作为授权依据。如非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现场审查

1)股东资格审查与确认
①、根据表决情况,对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送达非上市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收、核对股东的出资额;
④、检查股东出席会议的签到情况;

2)表决程序审查
①、对审议事项应当采用表决票的形式,注意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对应。
②、公司给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对;
②,认真审核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⑵、送达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以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整个服务的成果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上,撰写好法律意见书是见证业务的关键所在,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或者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③,则应就该专项法律事务进行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承办本法律事务的授权。五、立卷归档将整个工作过程中收集形成资料、材料。二、审查与验证
1、会前审查⑴、审查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达律师审查验证上述材料主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笔者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认为应当这样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文书进行立卷归档。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律师参与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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