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担保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么
公司对外担保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符合哪些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这两种担保方式需要满足的程序是有区别的: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那么该决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更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经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相对人善意的,即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若相对人为恶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分两类五种情况认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值得注意,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述例外情形,没有作出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至于,公司担保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么?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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