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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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扒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扒窃未遂应认定为盗窃罪。与普通的盗窃行为相比,扒窃行为不仅具有剥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还呈现出惯窃、结伙、使用专业工具或凶器扒窃等特点,危险性较大。扒窃未遂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扒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扒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

扒窃未遂应认定为盗窃罪。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一般盗窃要求盗窃数额较大才能定罪,但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以行为犯而论。与普通的盗窃行为相比,扒窃行为不仅具有剥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还呈现出惯窃、结伙、使用专业工具或凶器扒窃等特点,危险性较大。扒窃未遂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扒窃的认定是怎样的

扒窃行为较之普通盗窃行为,是更近距离的接触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而且扒窃者往往是惯犯,由于数额的限制,对很多扒窃者只能采取治安管理处罚,这样导致对很多扒窃惯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情况不断出现,而这些扒窃惯犯的主观恶性不容易改变,治安处罚已经不足以威胁这些违法分子,因此,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加审慎的判断“扒窃”行为,对于只是偶然性的扒窃行为则不需要适用刑法。对扒窃行为进行认定,应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公共场所的认定

我国法律并未对什么是“公共场所”作出明确解释,而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进行定义,即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隐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然而,这种列举式的方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公共场所,还可能使公共场所的外延更加混乱,因此,概括我国法律明文列举的“公共场所”可以发现,“公共场所”的本质特征是人流量大并且人员不特定。而对于因实际中的管理不严使得建筑工地、高校教室、机关单位的办公场表面上具备了“公共场所”的本质特征,但是这类地方的人员组成的不特定性是由于管理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实际上这类地方的要求是不允许外人进入,其应有的属性是对外封闭的,即组成人员是特定的,无可替代的,因此,这类场所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在其开放时间不因时间的特殊性或者人数的多少而改变其属性。“公共场所”在不同的时间段可能人流量的大小不一样,如网吧在凌晨三点的时候,只有管理员、被害人和行为人三个人,但是只要其在营业期间,其仍然对公众开放,公众可能随时进出该场所,有时候可能人潮拥挤,有时可能人烟稀少,但是并不影响其作为“公共场所”的属性。“公共场所”的属性不应当以人员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否则某个地方将会在“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之间变来变去,飘忽不定。这样就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带来随意性,这是刑法作为保障法所不允许的。此外“扒窃”之所以入罪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之外,还因为“扒窃”行为在侵犯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故立法者将“扒窃”入罪的意图之一就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比在人多的“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而言,在凌晨空无一人或者人数稀少的“公共场所” 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大,既然前者都认定为扒窃,为何在后者对被害人人身危险性更大的时候就不能认定扒窃呢?保护被害人的人身 安全的立法意图要求只要是在“公共场所”开放期间,“公共场所”的属性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2.随身携带的认定

“扒窃”行为与其他盗窃行为最主要的不同是其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是界定“扒窃”的关键。但是对于“随身携带”的外延到底有多广则存在着不同的争议。“随身携带”是由“随身”与“携带”两个词组成,所谓携带即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而所谓随身,根据词典的解释,包括四种涵义,一是指呆在身边、不离身;二是指跟在身旁;三是引申为依附于身体;四是指犹侍从。从以上的解释来看,“随身携带”不仅包括在放在身上还包括置于身旁。故有学者认为,扒窃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能够现实支配的财物。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而实务界是对“随身携带”作宽泛解释,将被害人放置在行李架上、座椅下的财物都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电动车脚踏板上的包也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

理解“随身携带”的含义,应当在遵循扒窃自身语义的前提下,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公民人身安全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予以解释。既不能过分狭隘不能过分宽泛,否则前者将导致刑法的无奈,有悖于严厉打击扒窃犯罪的立法精神,后者将导致刑罚的无度,有悖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要公众在公共场所把所携带的财物全都放进口袋或者用手拿着显然是不实际的,人们往往是将较大或者较重的财物放在自己可以随时控制与接触的地方,

既不是太近又不太远,公众自身能够得到及时现实的支配,而窃取这种财物显然会造成民众社会安全感甚至是人身安全感的丧失。因此,对于“随身携带”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的完全限定为“携带在身上”,而应包括公众自身能够现实支配的财物。

3.扒窃行为不需要秘密窃取,公开的扒窃也构成该罪

对于扒窃而言,有人将扒窃的全过程总结为寻、跟、探、观、遮、窃、藏、估、逃、销。上述各阶段的行为通常是在较为隐秘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手段通常具有秘密性,是行为人为了掩饰罪行、方便作案而为的,其秘密性特征不排除该行为是在以“非暴力胁迫的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本质,且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分也不仰赖于秘密性或公开性的不同,若在扒窃过程中被害人发现而因为不敢反抗而任凭行为人扒窃的,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发现或者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或未认识到第三人发现自己在实施扒窃时,即便丧失了行为人原本期待的“秘密性”,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

扒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规定即使扒窃未遂,也是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扒窃的行为是直接认定构成犯罪。此时对行为人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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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未遂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犯罪未遂也是犯罪,需要程度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未遂事实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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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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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未遂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扒窃未遂的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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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为扒窃未遂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分类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致,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人员将扒窃归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结果犯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以前,人们对“盗窃罪是结果犯”应该不存异议,而现在之所以对扒窃犯罪看作行为犯的一种,是因为对扒窃罪状的描述,“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因为,行为犯的行为构成与结果之间一般不可分离,且不以出现某种结果为要件,而扒窃的行为和结果不仅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还必须以扒窃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外界”变动(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扒窃存在既未遂形态,且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
四、扒窃未遂下的入罪问题该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法释[]8号第12条规定,该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不应定罪入刑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其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实质上就是指要考虑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法释[]8号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应从行为主体、主观认识、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多方面认定,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一年内受过受过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对象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等救助物资,或者盗窃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财物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盗窃行为严重影响生产、公众生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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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开始实施犯罪但因不可控因素未能成功。盗窃未遂作为未遂犯罪的一种,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分析时需确认盗窃行为是否已经开始、是否因不可控因素失败,并参照刑法规定对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盗窃未遂虽可能构成罪,但依法可获得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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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远房表弟因扒窃他人财物被拘留上诉,他家人想问一下扒窃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部分对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了一个总的“量” 的标准,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如果扒窃数额很小,在具体认定的时候也会参考其他具体的细节来认定,且不同法官眼里对于“扒窃”的认定、甚至对数额很小的认定也有差别,这都对最后的判决有影响。
  
(3)扒窃数额虽小,但是如果扒窃的对象为外国人、港奥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则不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必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其它构成盗窃的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不构成犯罪,盗窃未遂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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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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