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偷盗十次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相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的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3)虽有多次偷盗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偷盗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盗窃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有两个的情形,不一定需要区分主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2、盗窃案件如果存在通常需要对主犯、从犯进行区分。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①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②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3)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1、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5)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6)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7)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已经连续实施了十次盗窃行为的公民,可能会因为多次盗窃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刑事罪名若是成立,盗窃行为人通常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的处罚,对连续偷盗十次如何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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