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行为人已经退还赃款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窃罪交了罚金,是否还会判刑要看犯罪情节而定;
(2)如果是数额较大,未构成数额巨大以上的,有可能单处罚金,则不会判处刑罚;
(3)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则一定会判处刑罚的。
二、如何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鉴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原则,在认定作为网络盗窃对象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时,一般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以不突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原则,综合个案考虑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和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以期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
网络用户获得虚拟财产是需要付出时间、经验、情感甚至金钱的,其凝聚在虚拟财产上就表现为该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作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估算较为复杂和抽象,所牵涉的因素较多,其价值大小往往又随着网络运营商的政策变化而变动,故实践中一般不采取此种方式作为直接估算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
网络用户要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比如QQ用户想获得Q币,就需要通过现金充值才可获得,通过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般简单明了,争议较少。但是由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并不能完全等价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故此时,就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市场交易价格也即市价,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但由于目前虚拟财产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虚拟财产的流通往往局限于某一单一网络区域或空间,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共通性。从而导致虚拟财产往往并不具有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照。
4、根据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由于虚拟财产一般都是由网络运营商创造出来的,故以此作为虚拟财产的认定往往简单而又快捷。但是,网络运营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量,其给与虚拟财产的定价往往偏高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如果单纯以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来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无疑是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而有失公正的。
三、被盗窃财物的金额怎么计算?
1、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人可能会在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之前就已经全部退赃了,对于此种情形,盗窃行为人依旧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如果对盗窃退还赃款怎样判决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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