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开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过后书记员才能排期和确定开庭时间。立案时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
(1)整理资料和证据:立案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的继承诉讼证据,例如遗嘱公证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赠与扶养协议等等。
2、庭审阶段
立案通过后,法院会发送传票,传票中会记载开庭的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起诉材料,供由被告参考并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期间,双方可就针对证据的效力、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法庭辩论。甚至有和解意愿的,能当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
3、诉讼执行阶段
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是上诉的,该判决生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二、起诉继承遗产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4)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5)立有遗嘱的,需要提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需要提供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需要提供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6)养子女需要提供收养关系的证明;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要提供放弃权利人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8)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当提供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9)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10)已经怀孕的妇女为腹中婴儿主张继承权的,需要提供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上述证据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的证据应该因人因时而定。
三、遗产继承份额怎么分配?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继承人之间就继承遗产等事项发生纠纷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予以处理。法定继承遗产诉讼,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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