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认定开设赌场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清本罪与人民群众进行一般娱乐活动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对于以开设棋牌室等方式提供固定的场所、器具吸引不特定的对象,并收取场地费和茶水费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开设赌场。因为,棋牌室中的活动者往往出于消遣娱乐的目的,而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他们进行的活动一般限于打扑克、玩麻将等,输赢财物的数额较小。区分两者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是否从赌博活动中抽头获利。开设赌场行为人一般要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但是开设棋牌室的行为人收取的仅仅是场地费和服务费。在实践中,要注意考察棋牌室的控制者收取的费用是否远远超出正常的场地费和服务费用。
(2)提供的娱乐用具的类型。开设棋牌室提供的一般是象棋、扑克、麻将等器具,如果提供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要求兑换筹码方可进行赌博的,一般认定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对于以棋牌室为名,提供赌具、设置赌博方式并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为其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有哪些
1、客观方面不同
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2、处罚不同
赌博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五、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 赌博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当然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营利目的作为法定要件。
非法的开设赌场谋取利益的,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还有开设赌场罪如何判刑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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