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抢劫罪判多久徒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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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构成了抢劫罪,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教唆抢劫罪判多久的问题,下面将为您答疑解惑。
教唆抢劫罪判多久徒刑?

一、教唆抢劫罪判多久徒刑?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二、抢劫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种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1)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

(2)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3、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分子抢劫他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就应答判处对应的量刑,一般构成抢劫罪最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教唆抢劫罪判多久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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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抢劫的,构成抢劫罪,法定的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如果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刑期,则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2、如果想要得到轻判的,
首先应由一个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其次,可以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最后,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由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来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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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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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想将抢劫变更为寻衅滋事,现在咨询一下律师,求一份将抢劫寻衅滋事辩护词
[律师回复]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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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判多久刑期
教唆他人盗窃属于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不光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秩序。教唆者通过言语或行动去引导他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给他人的人生带来了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会被法律严厉制裁,还会受到社会的唾弃。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教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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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次抢劫,已经涉嫌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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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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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只要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2)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4)聚众“打砸抢”中砸毁、抢走公私财物。
上述四种抢劫行为中,理论上将第一种称之为标准的抢劫,第二种叫转化型抢劫,后两种则属于准抢劫。行为人只要有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抢劫罪。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相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利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3 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可以是合法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但一般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4 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据此,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抢回自己被骗、被盗的财物或者其他合法债务,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
5 鉴于抢劫行为本身有较大的危害性,刑法对抢劫罪没有情节和数额的要求,因此,只要实抢劫行为,原则上都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除外。
6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的,应当以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当成一般财物抢劫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
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
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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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因为抢劫银行被抓住了,是从犯,和几个社会人员一起实施的,想知道故意教唆入室抢劫罪的解释
[律师回复] 刑法上没有教唆他人自杀的法条。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一、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三、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有教唆自杀罪吗?不要觉得自己没有动手,只是动嘴教唆别人做坏事或自杀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了,如他人因你教唆而有危害的话,你同样是会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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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判多久怎么判
教唆他人抢劫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教唆者需要根据其在共谋中扮演的角色接受相应的惩罚。教唆抢劫者通常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被教唆者犯下抢劫罪,教唆者将根据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受到量刑惩罚。法律绝不姑息此类恶行,必将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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