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他人犯罪最高判几年
《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包括未曾吸毒者、虽然吸毒但尚未成瘾者、已戒除毒瘾者。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勾引、诱惑、拉拢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教唆,是指劝说、授意、怂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欺骗,是指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在受骗的情况下吸食、注射毒品。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对同一人人兼有引诱、教唆、欺骗等多种行为的,应按一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
三、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有确定了案件情况才能分析出教唆他人犯罪最高判几年,一般教唆犯罪是可以按教唆犯认定,只要被教唆的人触犯了刑事责任,那么教唆的人也需要按共同犯罪来处罚,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也会按犯罪的结果来确定,如果犯罪结果不同的,那么所存在的处罚就会不一样。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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