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案件的情况来处罚;一般寻衅滋事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寻衅滋事应这样界定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四、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不具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一般是有特定关系的人;
3、客观行为。
寻衅滋事罪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是无理由的。而故意伤害行为是故意实施的;
4、侵害的客体。
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5、损害结果。
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要致人轻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有确定了案件情况才能分析出寻衅滋事还是累犯判多久,一般不同的犯罪情形,犯罪结果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但只要认定为累犯,那么会在量刑的基础刑上从重处罚的,所以,在犯了错之后就一定要懂得知错,而不是在短时间内又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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