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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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怎么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

2.管制不剥夺人身自由,只限制自由;监视居住也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只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和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相当,所以1对1折抵。

3.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把人关起来了,严厉程度比监视居住强,所以2对1折抵。

不是所有的监视居住都要折抵刑期,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折抵刑期,在家里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如何?

从对人身自由的强制程度上而言,取保候审的强制程度最弱,拘留逮捕是最严厉的。比如,取保候审,要求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当事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则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不能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就是不能离开家。

而拘留和逮捕,就是把人关在了看守所,方便随时讯问。

另外,监视居住有两种,一种是在当事人自己家里执行监视居住,还有一种就是由决定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一般是在哪里呢?可以是在酒店、旅店,还有的是在某个度假村,或者具有办酒店性质的培训中心,那种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的区别其实已经不大了,还不受看守所相关规定制约。

监视居住是一种暂时强制措施,不是一个处罚措施,就是在当事人被定罪处罚前,先将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也就是说,被取保、拘留等的当事人,不是有罪之人,在没有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被定为有罪。至于,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根据规定最长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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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执行强度仅次于拘留和逮捕,这种监视居住并不是长期执行的,法律对此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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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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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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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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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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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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