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盗窃铁塔判几年?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检察院会联系和解吗?
1、盗窃罪检察院不一定会联系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什么?
1、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行为人假借施法消灾调包财物,因为被害人拿出财物是为了要被告人帮助“施法消灾”并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故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
2、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没有被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属于秘密窃取。如盗窃公共场所的电动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对于大街上过往的行人并无秘密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1)但如果在事实上却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觉而出于某种原因未作出反应,行为人之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
(2)甲进入乙家盗窃,乙虽然暗中察觉了甲之行为,但惟恐受甲之伤害而惧于对其采取阻止措施,从而使得甲之行为得逞。虽然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之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自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不管被盗窃的财物是铁塔,还是其他,只要法院认为被盗窃物的价值较大,那么盗窃行为人通常情形下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对盗窃铁塔判几年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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