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基于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等合法的途径来维权。
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须有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包括: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方向或产业结构;劳动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以及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客观情况。如果没有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原则上不允许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拒绝接受合同变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内容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确属“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法定的理由,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合理的经营安排的,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违纪解除。否则,完全否认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无异于否认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权。司法实践中要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管理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并且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劳动者已经同意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后又以上述理由提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违法的,该行为属于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当然,如何确定合理期限,是一个司法判定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样的合同,在想要变更的时候,往往都是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不允许单方面做出变更。那对于劳动合同而言,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此时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而公司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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