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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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遗嘱继承可以附条件。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上书写附条件条款。但是,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

一、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

遗嘱继承可以附条件。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上书写附条件条款。但是,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哪些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因遭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是,“被篡改的内容”若能够被证明,仍属有效。

6.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三、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首先,遗嘱的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使其全部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撤回”,使其部分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撤回或变更包括两个类型:1.明示撤回与变更;2.默示撤回与变更

1、明示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或者变更先前所立的遗嘱。其方式有:1.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2.在先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

2、默示撤回与变更,指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或变更。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虽然在后遗嘱未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撤回。

但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一并故意破毁正本与原本,才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其实是可以的,只不过多数时候订立的遗嘱,并没有附上条件,因而可能让人们误解了“遗嘱不能附条件”。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遗嘱中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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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所附义务的种类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二、遗嘱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条策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就是遗赠,承受遗产的人是遗嘱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遗嘱应为原件,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一般很难得到的认可。所以建议保存原件,或者可以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实遗嘱也是可以附义务的,但不管遗嘱是否附义务,首先要保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的话说再多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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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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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公证处应当如何受理申请?答: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以上是对公证遗嘱附加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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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肯定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可能会担心继承人知道自己已经写好遗嘱了,就不会好好地照顾自己了也可能会因为自己在遗嘱里给其他人一定的好处,从而让其他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事人会担心自己之后会因为疾病等原因,无法监督其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想在遗嘱里把这些事情约定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合理有效的吗
首先,遗嘱是当事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来换取让其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也自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当然是能在遗嘱里让相应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了。如果相应的义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的,是可以想请求来剥夺对方接受遗嘱的权利的。
所以,遗嘱是能附生效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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