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
遗嘱继承可以附条件。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上书写附条件条款。但是,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哪些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是,“被篡改的内容”若能够被证明,仍属有效。
6.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三、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首先,遗嘱的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使其全部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撤回”,使其部分不生效力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撤回或变更包括两个类型:1.明示撤回与变更;2.默示撤回与变更
1、明示撤回与变更,指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或者变更先前所立的遗嘱。其方式有:1.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2.在先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
2、默示撤回与变更,指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或变更。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虽然在后遗嘱未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撤回。
但订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须一并故意破毁正本与原本,才能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破毁正本,不发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果。
在遗嘱中能不能附加条件?其实是可以的,只不过多数时候订立的遗嘱,并没有附上条件,因而可能让人们误解了“遗嘱不能附条件”。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遗嘱中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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