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多久判?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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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聚众斗殴这种行为,非常的恶劣,比如说多次聚众斗殴的,那么将会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多久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多久判?

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多久判?

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聚众斗殴罪

具体来说,对于聚众斗殴案件,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犯罪形式不同等。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2、聚众斗殴案件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被告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采取的制止对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

(2)被告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即不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不属于斗殴活动的幕后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直接、积极地参与到聚众斗殴的活动中,在斗殴中没有直接致伤、致死,情节较轻的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报私仇、泄愤,被告人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思想,同时,不具有犯罪行为,在整个事件中不具有积极、重要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怎么认定?

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应当确定“同一现场”标准,理由如下:

1、从聚众斗殴的语言表述结构来看

聚众斗殴是典型的偏正结构,即聚众是对斗殴的修饰,以聚众的方式斗殴相异于两人之间的互殴。据此,聚众斗殴的重心在于斗殴,而聚众则是表述斗殴的形式。由此可知,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是双方相斗或者一方殴打另一方。在明确了聚众斗殴罪为单一行为的基础上,纠集众人的行为理应属于预备行为,司法实务中将其作为着手行为明显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

2、从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来看

(1)该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认为该罪是复行为犯,则表明只要行为人纠集了众人就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事实上,纠集众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2)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即使是聚众斗殴的也基本没有一帮人在路上横冲直撞甚至是持械去找对方相斗。现实中,较多被认定为未遂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盘查车辆行驶超速等问题时发现车上人数较多且有携带械具的情形,经盘问获知是去找人相斗或殴打某人或某些人。

(3)按照纠集众人即为着手认定标准,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未遂,但此时并没有造成公众对公共秩序的恐慌,即没有侵害到社会公共秩序。由上可知,将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标准确定为纠集众人,存在将没有侵害该罪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情形,此认定标准由此不当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

3、聚众斗殴罪着手认定标准应当确定“同一现场”客观标准,即聚众斗殴的双方位于空间上的同一现场。

(1)此处的同一现场应从第三人的角度加以判断,在相对开放的空间内,只要双方都能够看到对方时便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一方处于相对封闭的场所,另一方带人进入该相对封闭场所时也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

(2)对聚众斗殴罪着手确立同一现场的认定标准,一方面较好地设置了该罪的惩处范围,能够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较好地契合了该罪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因为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只有当参与斗殴的双方在空间上都处于同一现场时才会知道双方会进行斗殴,此时才会使人产生社会秩序被破坏的不安全感,由此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多久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聚众斗殴行为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积极参加的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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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致重伤怎么判
在涉及到重伤情形的聚众斗殴罪案件中,通常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评定和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的刑罚通常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但是,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比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那么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实际判决中,会综合考虑犯罪意图、手法、结果、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者的认罪态度等多个因素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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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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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聚众斗殴严重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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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这个罪名强调: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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