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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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么

一、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

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判决离婚后便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举证,并且该证据经质证后要达到法院能够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存在分歧时,法院会考虑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起诉离婚,如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举证,并且该证据经质证后要达到法院能够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存在分歧时,法院会考虑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起诉离婚,如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法院判决书能够代替离婚证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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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不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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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签收能有第三人代替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调解书签收能有第三人代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签收可以有
第三人代替吗
民事调解书签收有第三人代替是可以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调解时需要确认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
第二次,请求审理解决。

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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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能代替离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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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能用离婚调解书代替离婚证办理过户手续吗
[律师回复] 可以的,调解离婚后,离婚调解书即同于离婚证。离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离婚房屋过户手续费: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四、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五、注意事项: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不过务必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判决。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2020代位权起诉判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代位权起诉判决书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判决书范本
原告周新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树刚,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系息县张陶工商所所长。
被告李秋梅,女,汉族。
第三人袁德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周新平诉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新平及委托代理人汤玉学、被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梅、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就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的轻包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周新平负责工程的泥、木、钢筋、内外粉刷及扫地开门,协议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还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把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
第十户抵押给原告周新平”“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包信镇张郑庄村支书周青云还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新平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三人袁德桂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照结清,拖欠了农民工的大量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113
18.06元整。第三人袁德桂和被告(次债务人)李伟及李秋梅因转让房地产而产生了合同债权,也早已到期,但第三人袁德桂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人袁德桂不守商业信誉,严重违约,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
(一)》
第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新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页);
2、协议一份;
3、拖欠工程款清单一份;
4、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单一份(2页)。
被告李伟辩称,这个事比较复杂,我和老袁(袁德桂)一直联系不上,我的损失也很大,周新平利用代位权我不应该,周新平后不让我卖宅子,但这宅子(半成品的开发房)我已于8月份卖了,卖给刘波了,按我原来的价265000元卖的,我与刘波签的有合同。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新平2008年4月28日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袁德桂)将单项工程(包工包料)的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两栋二层楼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周新平)承建(只包工不包料)轻包工(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价格包干价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按规定实做实收。付款方式,平土零付款
1.5万元,一楼盖板付款40000元,二楼封顶付款50000元,粉刷(内外)完工付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新平组织人员施工。后由于第三人袁德桂欠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款不付,2008年9月14日在张郑庄村支书、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周新平与袁德桂又达成一项协议,即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第十户)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按每户总造价
13.5万元计算,多退少补。后第三人袁德桂于2009年10月份在没有付给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协议抵押给原告的二间楼房又转卖给他人。同时,第三人袁德桂在未付清原告周新平(农民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又将未建成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原告诉讼期间,被告李伟认可其以265000元购买了第三袁德桂的半成品房仍有21万元购房款未付给第三人袁德桂。原告周新平在追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月以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袁德桂等人是承包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本案中的原告周新平是劳务分包人,劳务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由甲方(袁德桂)与乙方(周新平)签订的,被告李伟、李秋梅与原告周新平、第三人袁德桂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当原告找第三人袁德桂讨要工人工资无望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9月18日已建成的二间楼房以
13.5万元价格抵押给原告人周新平,在原告未得分文的情况下,第三人袁德桂又将此房转卖他人,在此同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年底又将其建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而被告李伟、李秋梅应付给第三人袁德桂的21万元房款,本院告知被告后一直未能给第三人,现债权人周新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李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新平应得工程款1113
1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由被告李伟、李秋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25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徐 中 宝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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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秋梅,女,汉族。
第三人袁德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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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就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的轻包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周新平负责工程的泥、木、钢筋、内外粉刷及扫地开门,协议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还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把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
第十户抵押给原告周新平”“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包信镇张郑庄村支书周青云还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新平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三人袁德桂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照结清,拖欠了农民工的大量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113
18.06元整。第三人袁德桂和被告(次债务人)李伟及李秋梅因转让房地产而产生了合同债权,也早已到期,但第三人袁德桂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人袁德桂不守商业信誉,严重违约,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
(一)》
第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新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页);
2、协议一份;
3、拖欠工程款清单一份;
4、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单一份(2页)。
被告李伟辩称,这个事比较复杂,我和老袁(袁德桂)一直联系不上,我的损失也很大,周新平利用代位权我不应该,周新平后不让我卖宅子,但这宅子(半成品的开发房)我已于8月份卖了,卖给刘波了,按我原来的价265000元卖的,我与刘波签的有合同。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新平2008年4月28日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袁德桂)将单项工程(包工包料)的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两栋二层楼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周新平)承建(只包工不包料)轻包工(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价格包干价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按规定实做实收。付款方式,平土零付款
1.5万元,一楼盖板付款40000元,二楼封顶付款50000元,粉刷(内外)完工付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新平组织人员施工。后由于第三人袁德桂欠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款不付,2008年9月14日在张郑庄村支书、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周新平与袁德桂又达成一项协议,即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第十户)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按每户总造价
13.5万元计算,多退少补。后第三人袁德桂于2009年10月份在没有付给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协议抵押给原告的二间楼房又转卖给他人。同时,第三人袁德桂在未付清原告周新平(农民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又将未建成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原告诉讼期间,被告李伟认可其以265000元购买了第三袁德桂的半成品房仍有21万元购房款未付给第三人袁德桂。原告周新平在追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月以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袁德桂等人是承包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本案中的原告周新平是劳务分包人,劳务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由甲方(袁德桂)与乙方(周新平)签订的,被告李伟、李秋梅与原告周新平、第三人袁德桂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当原告找第三人袁德桂讨要工人工资无望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9月18日已建成的二间楼房以
13.5万元价格抵押给原告人周新平,在原告未得分文的情况下,第三人袁德桂又将此房转卖他人,在此同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年底又将其建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而被告李伟、李秋梅应付给第三人袁德桂的21万元房款,本院告知被告后一直未能给第三人,现债权人周新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李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新平应得工程款1113
1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由被告李伟、李秋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25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徐 中 宝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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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能用罚金替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款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2020代位权诉讼判决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代位权诉讼判决书电子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判决书范本
原告周新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汤玉学,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树刚,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系息县张陶工商所所长。
被告李秋梅,女,汉族。
第三人袁德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周新平诉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新平及委托代理人汤玉学、被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梅、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就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的轻包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周新平负责工程的泥、木、钢筋、内外粉刷及扫地开门,协议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周新平和第三人袁德桂还于2008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把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
第十户抵押给原告周新平”“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包信镇张郑庄村支书周青云还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周新平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三人袁德桂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照结清,拖欠了农民工的大量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113
18.06元整。第三人袁德桂和被告(次债务人)李伟及李秋梅因转让房地产而产生了合同债权,也早已到期,但第三人袁德桂却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第三人袁德桂不守商业信誉,严重违约,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
(一)》
第八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新平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页);
2、协议一份;
3、拖欠工程款清单一份;
4、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发放工人工资单一份(2页)。
被告李伟辩称,这个事比较复杂,我和老袁(袁德桂)一直联系不上,我的损失也很大,周新平利用代位权我不应该,周新平后不让我卖宅子,但这宅子(半成品的开发房)我已于8月份卖了,卖给刘波了,按我原来的价265000元卖的,我与刘波签的有合同。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袁德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新平2008年4月28日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袁德桂)将单项工程(包工包料)的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两栋二层楼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周新平)承建(只包工不包料)轻包工(泥工、木工、钢筋工、内外粉刷),价格包干价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按规定实做实收。付款方式,平土零付款
1.5万元,一楼盖板付款40000元,二楼封顶付款50000元,粉刷(内外)完工付款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新平组织人员施工。后由于第三人袁德桂欠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款不付,2008年9月14日在张郑庄村支书、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周新平与袁德桂又达成一项协议,即欠周新平的工人工资暂把一栋(二间)房子作抵押,顶工人工资(新村面向南从西往东第十户)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之前,房子归周新平所有,按每户总造价
13.5万元计算,多退少补。后第三人袁德桂于2009年10月份在没有付给原告周新平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协议抵押给原告的二间楼房又转卖给他人。同时,第三人袁德桂在未付清原告周新平(农民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下,又将未建成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原告诉讼期间,被告李伟认可其以265000元购买了第三袁德桂的半成品房仍有21万元购房款未付给第三人袁德桂。原告周新平在追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月以被告李伟、李秋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袁德桂等人是承包包信镇张郑庄村新农村新区居民楼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本案中的原告周新平是劳务分包人,劳务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由甲方(袁德桂)与乙方(周新平)签订的,被告李伟、李秋梅与原告周新平、第三人袁德桂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袁德桂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按协议要求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当原告找第三人袁德桂讨要工人工资无望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9月18日已建成的二间楼房以
13.5万元价格抵押给原告人周新平,在原告未得分文的情况下,第三人袁德桂又将此房转卖他人,在此同时第三人袁德桂于2008年年底又将其建的半成品房以265000元价格卖给被告李伟、李秋梅。而被告李伟、李秋梅应付给第三人袁德桂的21万元房款,本院告知被告后一直未能给第三人,现债权人周新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李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新平应得工程款1113
1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30元,由被告李伟、李秋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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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徐 中 宝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调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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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能够替遗嘱人签字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书人能够替遗嘱人签字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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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离婚判决书能代表离婚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能代表离婚证吗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如果未能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那么就需要到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需要配合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证明该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要配合生效证明一起使用。
当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时,当事人领取离婚裁判文书后,应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以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在通过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如果需要证明已经离婚状态的需要提供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有的地区已经可以出具离婚证明书来证明离婚状态了,但是并不是全国的都采取了这种方式,绝大多数地区还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孩子抚养费能用物资代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孩子抚养费能用物资代替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的时候,一定会爆发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战,有的人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那么可以用财产来折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扶养费,在双方那个协商后可以用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用财产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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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可以代替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是可以代替离婚证的。离婚案件法院的法律文书有两种:一种是民事判决书、一种是民事调解书,这两种法律文书不是离婚证,但具有离婚证的作用,并且这两种法律文书所涵盖的法律效力比起离婚证还更加的广。我们在正文中一起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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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代替妻子签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代替妻子签订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妻子委托丈夫签订合同或者妻子追认丈夫签订合同的行为,则签订的合同有效。
委托他人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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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可以代替离职证明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申请辞职,向公司开据离职证明拿失业保险金,公司不给开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替别人签字按手印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替别人签字按手印犯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协议生效的条件要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
合同或协议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并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签字或签字加按手印,合同或协议是有效的。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如果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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