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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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

一、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中应当包括被告及原告的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所能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以及相应的证据。末尾由起诉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材料如何填写

行政诉讼材料应这样填写: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3、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案由与诉讼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落款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的诉求如何写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相关信息以及被告相关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和可以支持诉讼理由的事实和理由,末尾载明落款,提交起诉状的法院以及提起诉讼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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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想要去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清楚行政复议上诉状怎么写,你们可以给我说下吗?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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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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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提出复议或者诉讼阶段后的结果及时间:复议机关在收到你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你还是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那么你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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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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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当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外,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更正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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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建琦,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吴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渭区某某镇某某村2组,农民。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某某区公安局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渭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渭公复决字(2016)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24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2016)陕0524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书;并撤销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渭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渭公复决字(2016)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临渭区公安局给上诉人采取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因给上诉人采取的行政拘留行为错误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处罚决定合法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康某某闻讯赶来,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背部”与事实不符。
㈠从吴某的受伤情况来说,被上诉人一方及第三人吴某都不能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确定其受伤。其中有一份2015年5月9日的临渭区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离事发时已经十多天,不能客观反映吴某受伤情况,同时该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入院其他材料及用药材料,不真实。另外一份2015年4月3日的某某地段医院诊断证明书,仅有诊断证明书并无缴费单或入院相关材料相互印证,该诊断证明并没有加盖医院印章(医院印章看不清楚),而该诊断证明书最下面写的很清楚“加盖证明专用章后方有效”,可见该证明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所以本案不能确定第三人吴某受伤,也就不能确定是否有人打了吴某。事实上,康某某闻讯赶来,手持铁锨举起时被第三人吴某抓住了铁锨,并没有打住吴某。
㈡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可以发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全,其没有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提到的违法行为人陈述及鉴定意见。而要查明本案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用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的情况,必须出示被处罚人康某某的陈述。

㈢从案件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对于康某某是否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说法相互矛盾,不能清楚证明案件事实。吴某陈述中说:“第一下拍到我的腰上”,郭某却说“然后抡起来拍在吴某的背上”。这两个明显是不同的部位,腰部是人体胯上肋下的部分,背部是两肩和背上部共同形成的人的骨架的部分。可以见其是相互矛盾的。

㈣办案民警随身佩带执法记录仪,但是复议及法院开庭时都拒绝出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某某区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某某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在复议机关撤销其处罚决定后采取公告处罚前送达依然违法。因为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案被处罚人并不是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其本人就在家中,所以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同时送达的日期是60日,本案公告送达2016年5月10日,做出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仅仅相差13天,不符某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以上《行政处罚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是要求办案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本案办案机关却在有意回避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申诉、辩驳、陈述的权利,可见其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还存在办案机关对证人证言记录不实的情况,在证人雷雨超的证言中,开始记录“答,今天我村康某某把我父亲吴某打了”,后面整个证言都表示“那个男的”“我只知道是我村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陈述前面知道是康某某后面又不知道是谁,可见记录前后矛盾不一。同时对于王麦绒的证言也因其本人不认识字,没有看证言,而存在记录不实之处(王麦绒本人没有说过康某某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这样的话)。
三 、本案事实不清,且第三人吴某殴打、辱骂被处罚人康某某父亲在先,属于有过错一方,作为儿子的康某某来找第三人吴某说事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 、本案存在处罚不公的情况
康某(父)在自家责任田整理地畔,第三人吴某上前阻止并殴打康某(父)致康某(父)轻微伤,临渭区公安局对打人者吴某免于处罚,后来上诉人才知道在某某派出所及临渭区公安局民警中有吴某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没有回避,办人情案,这样就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嫌疑,请贵院查明相关情况。而同时对于打人事实的不清楚的康某某作出拘留及罚款处罚决定,并在事发当场对康某某采取用催泪喷射器制服,带手铐等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在使用警械时先对被处罚人进行警告,警告无效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而且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而本案却存在过度使用警械的行为,致使康某某双手、眼部、面部受伤(有照片为证),可见其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临渭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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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行政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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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书写行政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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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状包括5部分,格式如下。 1、行政诉讼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状的核心内容,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的,还要写清楚复议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2、行政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提讼的书面请求。行政状是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递交的,请求人民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裁决,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文书。 3、撰写行政状,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原告被国家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之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提讼。对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来说,状是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根据,并成为审判结论的重要依据。
行政答辩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答辩状具体怎么写 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组成。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标题:如“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二审写为:“民事被上诉答辩状”或“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辩事由。写明对何人或对上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 一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所诉关于××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写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状副本,现就状 所述各点答辩如下”。 二审答辩状一般表述为:“因××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表述为:“××××年×月×日,接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副本,现就上诉的请 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如同其他诉状一样,理由是关键性的内容。在这部分要明确地回答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阐明理由。答辩的情况有两种: 1)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即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当然,在答辩实践中,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答应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有条件。 2)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着重从实体上进行反驳,即针对对方或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从事实和理由上进行辩驳。有时也可从程序上进行反 驳,即以诉讼方面的规定为依据,证明其没有具备所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达到驳倒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 (3)答辩请求。在充分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归纳,明确提出答辩结论,并请求人民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状或上诉状的某些内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应表明态度。如果要反诉原告或上诉人,则要提出反诉请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先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人民”。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还要注明代书人。 (3)附项注明物证、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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