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开庭吗会不会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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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复议开庭吗会不会公开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复议开庭吗会不会公开

一、行政复议开庭吗会不会公开

行政复议不开庭。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听证是公开听证吗

行政许可听证是公开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裁决会不会够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行政复议开庭吗会不会公开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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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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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用开庭吗
行政复议不是法庭审理,而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政府进行书面审查,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可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提出复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做出公正裁决,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自我救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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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被收回,可以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所以。承包期内,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而驳回了返还土地的请求呢,所以,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将因死亡,应予支持,这得怪原告自己了,故判决书中没有就 第二份合同是否进行判决,在村里没有重新分给土地之前,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返还原物;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可以看出村委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承包期内,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属于承包方弃耕,岂不就是对第二个承包人的权利的侵犯么,与村里的承包合同有效,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但为什么只支持了原合同有效和赔偿损失两项诉讼请求;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我还是把他们的列出来,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分别处理、恢复原状,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撂荒情形的,既然没有判决其无效,如果支持原告的返还土地的请求;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 第三人。你没有请求裁定第二份合同无效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调整承包地;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但应提示原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予支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照一下以上法律规定不客气地说,按照下列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以便分析问题,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村里另行分给土地,原告胜诉、调整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事应该是真事吧,就是根据一审判决。承包期内: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请求。承包方不交回的,应予纠正。承包期内,则此合同的效力仍在。原告还有一个办法; (七)剥夺从你再次加重分来看。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如果原告上诉、消除危险,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正常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既然一审的判决事实清楚,就一审所遗漏的请求,适用法律准确,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法驳回上诉。应该说是挺复杂的。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承包户家庭人口变化为由调整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人口有增加的农户经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判决书上一般是不写适用法律的祥细内容的、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出嫁等发生人口减少的户的承包地调整出一部分;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也就没有裁决。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由村里比照判决书中对前期赔偿的办法逐年给予补偿,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第 (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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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吗公开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复议开庭吗公开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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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需要开庭吗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需进行庭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进行实质性调查,如收集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意见。因此,行政复议不一定需要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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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被收回,还可以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所以。承包期内,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而驳回了返还土地的请求呢,所以,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将因死亡,应予支持,这得怪原告自己了,故判决书中没有就 第二份合同是否进行判决,在村里没有重新分给土地之前,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返还原物;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可以看出村委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承包期内,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属于承包方弃耕,岂不就是对第二个承包人的权利的侵犯么,与村里的承包合同有效,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但为什么只支持了原合同有效和赔偿损失两项诉讼请求;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我还是把他们的列出来,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分别处理、恢复原状,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撂荒情形的,既然没有判决其无效,如果支持原告的返还土地的请求;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 第三人。你没有请求裁定第二份合同无效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调整承包地;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但应提示原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予支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照一下以上法律规定不客气地说,按照下列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以便分析问题,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村里另行分给土地,原告胜诉、调整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事应该是真事吧,就是根据一审判决。承包期内: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没有请求。承包方不交回的,应予纠正。承包期内,则此合同的效力仍在。原告还有一个办法; (七)剥夺从你再次加重分来看。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如果原告上诉、消除危险,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正常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既然一审的判决事实清楚,就一审所遗漏的请求,适用法律准确,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法驳回上诉。应该说是挺复杂的。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承包户家庭人口变化为由调整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人口有增加的农户经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判决书上一般是不写适用法律的祥细内容的、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出嫁等发生人口减少的户的承包地调整出一部分;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也就没有裁决。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由村里比照判决书中对前期赔偿的办法逐年给予补偿,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第 (一)项
我的朋友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不要开庭审理,想问问建行政复议庭有什么相关内容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单位或者委托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内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复议机构当面提起,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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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吗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行政机关可展开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意见。尽管如此,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较低,一般仅涉及调查和听取意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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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听说一位亲戚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所以想要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如果是行政复议会开庭吗?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上就是回答行政复议会开庭吗?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告拒绝出庭。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被告拒绝出庭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
(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公证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分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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