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什么顺序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顺序有:
1、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税费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2、如果税费发生在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前,税收优先于抵押、质押或者留置。
税款征收的原则有:
1、唯一主体原则;
2、税收法定原则;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款征收的方式有: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什么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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