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限过了之后可不可以申报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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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申报期限过了之后可不可以申报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申报期限过了之后可不可以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过了之后可不可以申报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超过申报期限的破产债权应怎么处理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权申报期限过了之后可不可以申报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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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务 有限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债务问题头疼,不知道怎么认定无线责任。
[律师回复] 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所谓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有区别。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意义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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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二)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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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债权申报期限还可以申报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过了债权申报期限还可以申报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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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异议之诉的期限,不知道规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债权人异议之诉的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债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但是很明显,本文所探讨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款,因为该条款规范的是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该条规定,债权人应该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是起诉,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
  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对破产人有债权,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确认你的债权,增加你的清欠难度该怎么办。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不必要过于担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这个危险,因为第
一,破产管理人有意刁难会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在这个诉讼中,破产人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那么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投反对票,而破产管理人要向债权人负责,所以他会避免这种使自己处于败诉处境的情况出现。第
二,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养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并且处于中立地位,他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其中的某位债权人。第
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原来的管理班子处于被冻结状态,基本上丧失了影响破产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担心他们会操纵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破产程序的科学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步,那就是促进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选择中立的破产管理人组织,控制破产人原有的管理班子。
  
二、债权人起诉的,只要确保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时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涉诉的债权有保护条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这个条款,管理人提存分配额的标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的时候,进入诉讼的债权。那么就要弄清楚,分配破产财产的起点和终点。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所以说,破产财产分配的起点是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终点自然是财产分配完毕。另外,要弄清楚“诉讼的债权”的含义,是指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方案被法院认可的时候,起诉已经被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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